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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当得利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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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专论
公法上不当得利研究
汪厚冬
摘 要: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
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
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
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
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
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关键词:公法债权;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 - 8330 (2012) 02 - 0044 - 13
20 世纪后半期以来,尤其是20 世纪 70 至 8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
一场以放松管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主旨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因此,福利国家、保护国家、助长行
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数之增繁交涉,行政之自我
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日形迫切。①随着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活动方式日趋
多样化,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已完全冲破传统高权行政藩篱。除传统单方命令型行政行为之外,行政合
同、行政合作与公私伙伴等一系列以私法方式完成的行政任务已广泛存在,如在环境、公用事业、教育等
诸多领域出现了私人或私法组织承担行政供给任务,这给传统行政法尤其是公私法二元论下的行政法
学理论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此,德国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私法这一理论概念,试图以此扩大行
政法的研究范围,强调对行政权的统制与拘束。②在行政私法体系中,公法之债尤其值得关注,在公法之
债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具有引领合法与恢复正义的属性,且在私法中历史最为永久,在民法债权法中,
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多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
大的影响。③而目前在我国,公法上不当得利不仅未在法律上获得正名,而且在理论研究上几乎处于空
白地带,公法上不当得利可以探讨的问题较多,但由于篇幅所致,在此笔者仅对公法上不当得利作初步
研究,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公法学界的关注。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发源地(联邦德国)概述
公法上不当得利也称为公法上返还请求权(öffentlich - 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üch) ,其最早是在
1949 年后由联邦德国彼邦学与行政法院发展出的国家责任中的一项制度,其在原始概念上是指一种以
[作者简介H干厚冬,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 ,三民书局 1999 年版,第5 页。
② 参见刘德宗:行政私法} ,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争议问题研究机上) ,五南阁书出版公司 2000 年版,第 233 页。
③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2) :不当得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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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当得利研究
2012 年第 2 期
恢复原状(naturale Wiedergutmachung) 为目的的结果除去请求权,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广义的国家责任
(Staatshaffung im weitensinne) 体系中的一个制度。④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仍然是德国国家责任体系中
的两个核心内容,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与其最大的功能差异在于:调整公法领域内因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
生的财物变动,从而使其回复合法的状态。在此意义上说,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具有较为
相同的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转移与保护财货的归属。⑤然而,在公法关系中,无法律上的原因
而发生财产的变动为何需创设所谓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调准,以回复合法状态呢?对于这个疑
问,德国学界通常认为,这是法治国原则中依法行政原则的表现。根据德国联邦宪法精神要求,公法行
为必须符合法律与法治国的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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