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适用秩序的理想与现实——以“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实效为切入的分析与反思.pdfVIP

公法适用秩序的理想与现实——以“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实效为切入的分析与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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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适用秩序的理想与现实——以“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实效为切入的分析与反思.pdf

第 36 卷第4 期 育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 l. 36 No. 4 2015 年 7 月 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 CSocial Science Edition) Jul. 2015 001: 10. 13438/j. cnki. jdxb. 2015.04.0015 公法适用秩序的理想与现实 一一以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实效为切入的分析与反思善 圄盟国 田志娟1.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田B困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东珠海 519000) 摘 要:有效规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有赖于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特性的充分彰显和功能的协调发挥。公法适用的 层次性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秩序上恪守刑法最后保障原则,J!p 公法适用秩序的先行政后刑事,在未穷尽行 政法方法之前一般不得动用刑法,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恰是对上述规则的典型违背。小额多次走私行为 入罪超越了当前中国社会对犯罪概念的普遍认知,其犯罪化的正当性值得反思,犯罪化的有效性亦不能被实践 所证明。刑法不当前至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纠结与混乱昭示着发挥行政法能动性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双重 必要。 关键词.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公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 - 4074 (2015 )04 一 0109 - 07 作者简介:田志绵,女,武汉大学法学院溥士研究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用本规定的前提条件,前两次走私包括走私普通货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如果此前的多次走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 私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 第三款的规定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处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 罚。 (3)本规定所追究的仅仅是一年内第三次走 五倍以下罚金。笔者将此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 私行为(即又走私勺。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 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单次走私偷逃 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 税数额无法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单次走私人刑数 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前两次被行政处罚的偷 额标准的少量、多次走私行为简称为小额多次走 逃税额不得再次纳入刑事评价范围,第三次偷逃税 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款的数额不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 (4) 本规定仅解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 决定罪标准问题,对于第三次走私偷逃税额巨大或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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