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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

- 1 - 论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 罗瑾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及刑法的法律责任,其特殊性一直以来在学术界饱受争议,本文主要 是通过对于相关文献进行整合,且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析,进一步分析出目前学术界在对经济法法律 责任的研究上存在的问题,基于分析出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本质特征和内容特征这个两个方面来对经 济法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特征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 (一)搜集文献的方法 一篇论文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参考的文献是否权威或具有代表性,即如某些学 者所说的“谁掌握的文献越全面谁就是那个领域的专家”,因此笔者为了尽可能全面的掌握 相关的研究成果,几乎穷尽了所有查到资料的方式,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所以主要通过 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料的搜集:第一、通过学校图书馆查找相关专著;第二、通过学校网上 图书馆查找相关期刊、论文,主要是在中国知网资源总库、万方全文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 资料中通过输入关键字如“经济法责任”与输入作者名字如“吕忠梅”来进行查找;第三、 通过法学全文数据库、Westlaw(万律中国法学数据库)、LexisNexis(法律专业数据库)查 找相关资料;第四、通过国外的同学在芝加哥大学以及哈佛大学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二)文献的具体资料 通过上述方式,笔者查找到了大量的相关资料,通过精心选择,最后选取了其中的二十 二篇相关资料,其中包括专著 5本、期刊 11篇、学位论文 5篇、外文文献 1篇。由于文献 数量多,在此对每一篇文献的详细信息不做全面的叙述。 通过研读上述资料,可以发现几乎每一份文献对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都有不同的看 法,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但是大 部分观点在本质内容上存在着相似的地方,只是在表述角度和方式上有所不同,本文主要选 取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简单的介绍: 1、李建华教授的观点 李建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包括以下五个特征:第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 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 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第二:经济法责任的内 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 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 并以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 主。第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追究管理主体责任, 主要是为了赔 偿或补偿管理受体的经济损失, 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追究管理受体责任, 主要是为了 惩罚管理受体, 其赔偿性或补偿性并不明显。第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 性;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管理主体, 管理受体的经济法责任只能适用于管 理受体。第五、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在经济法中,一般 由管理主体或管理受体承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活动产生的经济法责任。通过 分析可知,李教授是从责任产生的基础、责任内容、责任功能、责任形式这四个方面来探讨 经济法法律责任特征的。 2、漆多俊教授的观点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法律责任之特征包括两个:第一、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它 - 2 - 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即国家调节管理主体和被调节管理主体的责任都发生在 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第二、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 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起来是直接对国家和企 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因此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通过分 析可知,漆教授是从经济法法律责任特征的本质来进行探讨的,这与李建华教授探讨的角度 是不同的。 3、吕忠梅教授的观点 吕忠梅教授的观点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吕教授最早的观点是她 1998年的观点,她认为 经济法责任特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经济法责任具有分离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 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调控 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均衡、不对等也是不同的。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 性;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是指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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