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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路标错价之相关法律问题-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論網路標錯價之相關法律問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8年北消簡字 17號民事判決為例 廖 毅老師 (政大博士班、律師高考及格) 壹、案例介紹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北消簡字 17 號民 事判決涉及 DELL 電腦網路標錯價,訂購者向 DELL 電腦訴請履行買賣契約之案例。近來, 由於網路興起,透過網路完成交易的情形相當 普及,而銷售者於網路上標錯價之情形也經常 發生,造成消費者瘋狂下單訂購,但事後網路 銷售者卻不願意履行契約,僅提出毫無誠意之 補償方案,引發重大的消費爭議。網路標錯價 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究竟為何?又該如何 妥善處理?皆須吾人予以密切關注。本文擬藉 由此一重要議題,分析網路標錯價之相關法律 問題,希望能對於此一問題之瞭解及其解決有 所裨益,則甚幸也。 貳、銷售者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 之行為究竟屬於「要約」或「要 約的引誘」? 一、「要約」與「要約的引誘」之基本概 念及其區別標準 「要約」(offer)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之須 News 0052010 JUN. NO.103 時事爭點追蹤 受領的意思表示,其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 定,得因相對人的承諾而使契約成立。「要 約的引誘」(invitatio ad offerendum)乃在 引誘他人向其為要約,其本身並不發生法律 上之效果。二者的差異,在理論上雖甚清 楚,但實際上頗難分辨,依據王澤鑑教授之 見解,應依下列原則加以判斷: 表意人表示其為「要約」或「要約的 引誘」,依其表示。 表意人未為表示時,適用民法為典型 情況而設的規定,即民法第154條第2 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 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之規定。 於其他情形,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而 定之,其所應考慮的因素有: 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是否注重 相對人的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 數人為之。當事人間的磋商過程。 交易慣例1。 此外,陳自強教授則認為雙方就契約成 立與否,引發法律爭執時,一方面,應 依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視有理性的 人,若處於相對人的立場,將會如何理 解表示之內容,相對人相信表意人為要 約,是否值得保護;二方面,也應斟酌 交易習慣,考慮表意人是否也有值得保 1 參閱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1999年 10 月,增訂版,頁 173~176。實務見解,可參考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 95年簡上字 511號民事判決。 護的利益,即縱然相對人表示同意,自 己也不願受契約拘束,是否公平合理。 易言之,要約認定的問題,並非探討事 物的本質,相當程度是利益衡量、公平 合理分配契約危險之課題2。此項見解, 應亦足參考。 二、銷售者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 原則上應屬「要約的引誘」 銷售者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之行為究竟 屬於「要約」或「要約的引誘」?容有爭議。 雖有學者認為原則上,如銷售者之網站中有 使訂購者得確定商品之外觀、規格、型號以 及售價,同時訂購者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 之表示者,銷售者提供之商品訂購選單因足 以呈現契約必要之點,應屬要約之表示3; 惟多數學者則認為原則上應屬「要約的引 誘」,如「訂購者在網頁上按銷售者之指示 完成交易後,銷售者仍須透過一般的管道, 如郵寄、快遞等運送至訂購者,此與依型錄 訂購商品並無不同,故宜認為在網頁上出售 實體商品,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廣告,僅為 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本身」4、「由於網路 與實體店面性質有間,故一般於網路上展示 商品圖片之出賣人,並不需要備有存貨,甚 2 參閱陳自強,民法講義I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2 年 3 月,1版,頁 70~71。 3 參閱林誠二,網路購物之錯誤標價衍生之法律問題,月旦 法學教室雜誌,86期,2009年 12月,頁 11。 4 參閱陳自強,民法講義Ⅰ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02 年 3 月,1版,頁 72。 006 法律新聞雜誌 至可以於接單後再轉交實際擁有存貨的其 他業者或製造商出貨,因此出賣人多僅係提 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為有 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 『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產品之消費者 成立契約之意思。故此等於網頁上以圖片標 定價格的行為在性質上應屬要約的引誘,並 非民法所稱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5、「網 路購物業者就其網路上所作商品之圖片、售 價與其他商品資訊的介紹,因其為虛擬商品 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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