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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角下网络集群行为背后的群体心理学.doc
新媒体视角下网络集群行为背后的群体心理学 摘要:网络和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为新媒体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网民绝对数量的日益庞大,导致网络集群行为也随之更加频繁的发生。网络集群行为的发生有规模大、即时性强以及以发表舆论的方式表达诉求的特点,形成群体的网民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往往具有情绪激烈且简单、暴力专横和易走向极端等特点,网络集群事件需要官方的真诚对话,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和转移冲突焦点的方式来应对和处理。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群体行为;群体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0-0086-02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各国中网民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根据《第 3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1] 。新兴媒体的普及无限拓宽了共众发现新闻的途径,公众通过新兴媒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舆论话语权。微博、微信、贴吧的广泛普及日益改变了公众的生活和社交方式。网民在这个虚拟社会里通过相互间的交流和交往,他们相互影响,彼此同化,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共同体。不同的共同体通过融合,形成了规模更大的群体。 一、网络集群行为概念的界定 当前学术界对网络群体化行为有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网络集群行为两种概念的表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脱胎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而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描述大多属于违法性质,脱胎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因而被赋予恶名,如有的文献中: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2]。然而网络群体行为的本质是一定数量的网民,受到了某些敏感或者热点信息的刺激,通过在线上聚集并发表言论,达到制造特定舆论效果的聚集行为。就现实状况来看,这一行为既有健康与理性,也有非健康和非理性。因此将网络群体行为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严谨,应当弃用这一概念表述[3]。由东南大学的杜骏飞,魏娟把网络集群事件的概念定义为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具有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事件[4]。从现实状况来看,集群这一概念中偶然因素是形成群体的重要因素,这也决定了网络集群行为中的群体构造具有组织程度较低,部分网民通常是即时参与群体,甚至处于集群中的相当一部分网民处于围观状态。网络集群形成的标准之一是某一网络群体通过意见的汇集和强化形成了统一的舆论诉求,而当某一网民将这一诉求当作自身的话语权加以维护时,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成为了这一集群的一员。网络集群即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自发的、开放的、以制造相应舆论为目的的线上人群聚集。 二、网络集群行为的特点 (一)网络集群行为规模大 首先,网民的大量存在是网络集群行为的重要前提,互联网打破了网民在地域和时间上相互交流的限制。其次,以贴吧、微博、QQ空间、朋友圈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广泛普及,极大地缩短了信息发布和反馈的时间,实现了线上的即时互动。使得刺激性信息一经发布即产生了被网民不断点击和转发的无限循环效果。使引发网络集群行为的刺激事件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得以在线上持续发酵,这吸引了大量路人网民的加入、讨论和持续关注,使得刺激性事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另一方面,在监督监管机制的弱化和滞后的状态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更加便捷,虚拟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突破空间限制,在意见相同的作用下,网民们互相以“同道中人”的身份相互交流,倍增了心理上的亲近感。在这种关系下,互联网的交互性得到了完美的释放并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这样,具有刺激性的新闻热点信息就得到了最大范围的传播。 (二)网络集群行为即时性强 传统的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热点的发布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依托于互联网络的新型媒体中,其受众通过事发时简单的照片和文字即可将新闻热点即时发布到网上,通过在线提醒,即可获得众多的关注和转发,具备很强的即时性和传播性。突发事件或者新闻热点发生后,通过互联网的迅速传播,网民对事件进行围观和讨论后,通常会形成一个具有相同意见倾向的群体。 (三)网络集群行为多表现为以舆论方式表达观点和诉求 现实中的集群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行动层面上的身体动作,参与者有着特定的利益诉求并要求一定利益的获得或者得到保护,抑或对某一特定对象施加压力,以影响其行为。而网络集群行为由于受到网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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