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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型民法教学模式的构建.pdf

2008年第l2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 Nn 12.2008 (总第60期) THEBORDERECONOMYAND CUL1 RE Genera1.Nn60 【教育纵横】 论褰践燮; 教学楼 的掬擅 于 传 玲 (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ooo) 摘 要 :对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既是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可采用 模拟法庭、诊所教学等方法,构建起贯穿民法教学过程始终的实践型教学模式。它要求教师具有正确的理念、 合理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较强的驾驭实践型教学的能力。 关键词:实践型;民法教学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5409(2008)12-0149-03 孟子日: “人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与这个 国家是否拥有精通并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人才有密切关系。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民法 学也不例外。实践证明,采用单一的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已难以适应当代社会对民法专业人才的需要。因 此,在传授民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务能力,并把实务能力的培养放到与基础 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传授同等或比其更重要的地位,就必须在有 目的地设计民法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在学习 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法,构建和完善实践型民法教学模式,从重理论、强调民法 自身的体 系化和学科化、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转向重视民法的应用层面,从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现、重构与证明 等方面进行职业思维和能力训练,从而实现传授民法知识与训练执业能力的并重和理论性与职业性的结 合,让学生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在亲 自参与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既动 口又动手,培养和提高学 生在民案审理和代理实务中的操作能力。 一 、 民法教学构建实践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1.在民法教学中构建实践型教学模式是由该课程 自身性质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决定的。民法学是专业 基础课,其任务是通过对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系统讲授和典型案例的剖析,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民事 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并能运用民法学知识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在 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实践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应仅停留在原则的范畴,而应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在教 学内容的设计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中得到充分体现。只有采用适当并切实可行的方法,将民法学基础知识和 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把学生看、听、说、写、做各感官充分调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挖掘他 们 自身潜力,才能真正达到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 2.民法学教学构建实践型教学模式是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既是一种人文教育,又是一种 真实的职业教育。在这种教育中,必须考虑司法实践的需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许多实习后返校 的学生反映,各法院中最忙的就是民庭法官,因为他们每天都要审理大量的案件。在认真地审视这些案件 并进行较深人的思考后,学生们发现,由于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和个案的千差万别,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 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显得有些模糊或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而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进 行有机的结合,不但需要理性的思维能力,还需要许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功夫。因此,法学专业的 学生从学习民法的第一天开始就应被要求像民庭法官或主办民案的执业律师那样思考,学习如何具备独特 的思维能力,如何理顺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搜集并分析与个案相关的事实材料,如何与各种有 关人员打交道,如何制作各种民事法律文书,如何出庭发表民事代理意见或出具判决意见等。同时,他们 还应逐渐树立深厚的人文精神,具备较丰富的人文社科知识,不拘泥于具体个案的界限,不拘泥于机械地 运用民事法律条文,学习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这就需要通过实 收稿 日期:2008-06-03 作者简介 :于传玲 (1963一 ),女,辽宁大连人 ,副教授,从事民法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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