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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设计企资业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建设部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 第六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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