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中的软法浅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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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中的软法浅谈

农村治理中的软法浅谈   一、软法概述   (一)软法的概念   对于软法的概念,大体上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方面认为软法不是法,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强调的是法律形式上的特征,由此认为只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即所谓的硬法才是法。另一方面认为,软法是法。软法是人们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外在约束力,并有人类共同体制定或认可的,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软法是法只是扩大了传统的法律范围,所以软法亦是法。笔者更加认同软法亦法的观点,软法是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即与硬法相对的概念,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实际上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二)软法的特征   本文中认为软法的特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方面:第一,软法是一种人们自愿遵守的行为规则,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具有法律效果。第二,软法的制定主体是多样化的。软法是一种人们自愿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法条等这些都是典型的软法。在这其中又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纲要、章程、规则、示范、建议、规定、指南、意见、条例等。软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没有硬法的强制性的法律惩罚后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大多数是靠人们的自觉自律来遵守。如果有矛盾有争议的,通过民间调节,仲裁机构调节或者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软法的制定主体是多样的。制定软法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律协、高校、村委会、居委会等。软法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软法没有硬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范围及其广泛。   (三)农村软法治理的优势   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做出改善,以保证经济良好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但法律的发展却总是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一部法律的确立又相对繁琐,有时候并不能够及时的对某种社会关系及时做出调整。软法在这方面可以很好的弥补硬法的不足,软法的制定过程相对硬法要便捷简单,可以及时的运用到实践中,解决身边的矛盾和纠纷。在很多生活中的琐事变化莫测,虽然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不能起到全面规范的作用,一些小事引起的纠纷并不在硬法的法律范围内,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就会激化更深的矛盾,最终容易引发犯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软法可以更加全面的、人性化的、灵活性的解决这些问题。相比较硬法而言,软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对解决身边的纠纷更具有针对性,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接触的更加广泛,连接的更加紧密。   二、农村软法治理现状   (一)农村治理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的治理主体就是村民委员会,委员会的领导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在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中,社会管理以控制为主,多使用行政强制手段,服务意识相对淡薄。在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下,不仅管理效果不佳,也容易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激化社会矛盾。中国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使人们对管理者容易产生敬而远之的心理,对管理者的一些主张有着排斥的心里。即使对管理者的一些主张并非非常的认可,但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观点,常常“有苦不敢言”,即使表面上遵从管理者的管理,但是内心并不十分认可,甚至出现敢怒不敢言的现象。单一的管理主体,很多问题都是从单一的方面去考虑,往往很多事考虑的并不是很全面,没有尊重各方的意愿,没有协调各方的差异性,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人们对管理者的拥护,从而使得管理者的工作很难顺利的开展。   (二)农村治理中软法概念的缺失   由于软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的人们对软法这一概念并没有过多的了解。在本就法律知识缺失的农村,人们对软法的了解程度几乎为零。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它是人们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人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十分重要,虽然不是对所有的法律都做到非常清楚,但是一定程度上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在人们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对法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人们才会循序渐进的开始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良性的农村法治循环。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真正的实现法治国家,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新农村的新风貌。   (三)农村软法治理中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在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人民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区域人们共同遵守,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村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对规范村民的行为、调节乡村社会矛盾、稳定乡村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潜移默化形成的,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是村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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