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讨论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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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讨论_0

一例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讨论   1、受理立案   2013年1。月,深圳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内悬挂有“颜如玉美容养生堂”招牌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员初步判断该场所为美容店。进入该场所,检查人员发现场所内设有服务台、沙发、躺椅等家具,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所内。经监督员要求,该工作人员出示了该场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深圳市XX区新颜如玉美容店,经营者姓名为林XX,组成形式为个体(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美容店,执照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9日。监督员要求工作人员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不清楚《卫生许可证》放在何处,老板人目前不在深圳,过几天才会回来。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提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初步调查,监督员认为该场所可能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经所领导批示立案,由环境卫生监督科对违法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案件调查   一周后,监督员再次前往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场陪同人员经核对身份证原件,证实为场所经营者林XX本人。监督员在现场发现公共场所仍未能将《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并在服务台柜台内发现“总分类账目”登记表一份,记录有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的“姓名”、“收入”及“支出”账目,有若干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林XX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总分类账目”登记表复印件。   经过对林XX询问,其承认自己是该场所经营人,己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监督人员现场发现的“总分类账目”登记表一份实际为该场所营业的客户登记表。同时,林XX在询问笔录中对一周前监督员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提供了自己授权当时在场工作人员管理美容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合议   案件办理到这里相关证据己经齐全,监督员对案情进行了合议:首先,当事人己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对象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是否应视为“其他组织”并无明确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即自然人,因此本案中,处罚的当事人应为林XX;其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美容店属于公共场所,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场所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再次,现场取得的“总分类账目”登记表证明了该场所正在营业,且营业时间为一个月;最后,在量刑方面,林XX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一个月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伍佰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一个月的情节,监督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在30日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1、讨论   本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复杂,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有几点:一是要弄清处罚的主体,目前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工商营业执照优于其他证照登记,因此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看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主体,一旦主体错误,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撤销处罚甚至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极大;二是要确定无证经营行为存在,即“无证”和“经营”两项行为均存在。无证,主要通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来证实,例如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取得该证照;经营,主要通过现场调查,取得物证例如现场开门照片,经营票据等,然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确定经营行为存在;三是量刑,本案中,经营时间是一个裁量因素,参考《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营业时间一个月以下,一Fm个月至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三者的量刑不同。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无法取得证明经营时间的物证,仅仅通过询问得到其经营时间,则按此经营时间进行裁量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当事人翻供,取证将陷入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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