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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教案

第二编 教育法制原理 第一单元 教育法原理概述 本单元集中讨论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主要问题。学习本单元之后,你应能: ●形成自己关于教育法的定义; ●领会关于教育法地位的几种不同争论; ●澄清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导论 健全和完善的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教育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整个教育教学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也才能真正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良好教育教学氛围。 要对教育法原理的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应当从学习教育法是什么开始,如何把握和理解教育法的定义就是我们学习教育法的起点。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如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等),因而对教育法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就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本单元就教育法的定义和教育法律关系以及教育法律规范等主要问题进行较详细的剖析,有助于读者对教育法原理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在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制原理时有较扎实的基础。所以,学习本单元的基本路径是:先从有关教育法的不同界说开始,然后了解和掌握关于教育法地位的不同争论,然后学习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教育法的界定 由于研究者的出发点和研究角度的不同,对教育法的概念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阅读活动 1.认为教育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5页。) 2.认为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4页。) 3.认为教育法可以界说为“调整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页。) 4.认为教育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褚宏启主编:《中小学法律问题分析》(理论篇),红旗出版社,2003年,第5页。) 5.认为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也称行为规范)的总称。”(李连宁、孙葆森主编:《学校教育法制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6页。) 6.认为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其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5页。) …… 同时阅读课本第六章第一节关于教育法的定义及其理解。 正因为人们对教育法定义有不同认识,也才进一步体现出了教育法学的不成熟,因此才有研究的价值。我们应当提倡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风气,有利于教育法学的发展、成熟和完善;同时,我们在学习教育法学时,不能局限于某一层面而忽略其他方面,应全盘考虑,准确理解其概念和理论。 显然,上述所列举的教育法的定义中,第一种是一个泛指或广义的教育法的定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事教育法律实践的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解,将教育法的意思等同于教育立法。一般地说,这种理解是容许的,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的定义,无助于对教育法概念的界定。从逻辑上说,这种定义与被定义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第二种对教育法的定义,是从其基本性质出发,认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的原则,而这种调控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这样理解教育法,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动荡不定,避免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从而使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种对教育法的定义,也是基于把教育法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出发来认识教育法的。第四、五、六种对教育法的定义属于同一类,也是最为常见、普遍的一种,这种定义类推的方式,使教育法的定义略显重复,但其本质内容则完全被包容其中,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研究者采取此种定义的原因所在,本科读本对教育法概念的定义也采用了这一解说。 据此,我们认为,教育法的定义是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只要法的定义存在争论,那么教育法的定义也不可能休止。 由于人们对教育法定义的不同理解,势必对教育法的热点也会得出相应的理解。阅读读本第六章第一节第二个问题关于教育法的特点的概述,在理解教育法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教育法的特点。 思考活动一 1.根据本单元对教育法的不同定义的介绍以及课本第六章第一节的有关教育法的定义的内容,结合自身的工作与学习经验,试就“教育法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回答,并进一步思考这种定义的依据是什么。 2.与你身边的同学或同事就教育法的界说展开一个交流讨论会,并就每个人对教育法的不同理解做一个比较,试就他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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