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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关于罪名 狭义的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经济犯罪 广义的经济犯罪:包括所有追逐经 济利益的犯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2)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 (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三鹿有害奶粉案 上游:2007年7月,张玉军,“蛋白粉”生产者。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 中游:耿金平,某奶站负责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07年10月开始,多次购买“蛋白粉”共18袋,每袋20公斤,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多次按每1000公斤原奶添加0.5公斤“蛋白粉”的比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90余万公斤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等处,被三鹿集团加工成奶制品流入市场,全国多名婴幼儿死亡、众多婴幼儿住院治疗。耿金平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下游: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2008年8月1日后,田文华在明知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共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269吨,销售金额合计181万余元。 判决 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厂家的利益。 劣产品 犯罪对象:伪劣产品 质量合格的伪产品 伪产品 质量不合格的伪产品 注意:质量合格的伪产品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伪劣产品具体包括以下产品: 1、掺杂、掺假的产品 2、以假充真的产品 3、以次充好的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①“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客观方面 (1)生产者、销售者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金额须达到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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