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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逾期的工伤维权.doc
仲裁逾期的工伤维权
发生工伤维权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有权在其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没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妨碍法院受理工伤维权案件。
发生工伤之后,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案件作出裁判吗?
打工小伙眼睛工伤致残
2009年3月,年仅19岁的甘肃省礼县白河镇上社村农民白新兵,经中间人陈爱红介绍到徽县某砖厂(以下简称“砖厂”)打工,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009年7月11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钢丝时,钢丝反弹导致白新兵右眼受伤。当时只发现白新兵的右眼有红点,陈爱红替他去附近买了眼药水,滴上后伤情未见好转。2009年7月20日,砖厂派陈爱红送白新兵到徽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09年7月21日,砖厂派陈爱红带白新兵到甘肃省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10日,白新兵出院,诊断结论为: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肉炎、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治疗结果为:治愈。出院医嘱为:患者要求出院,继续治疗,随诊。
2009年12月10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进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年12月13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8644元由陈爱红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6394.82元由个人支付。
白新兵出院后在砖厂又工作了3个月后,回到礼县生活。经白新兵申请,2010年7月10日,甘肃省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新兵为工伤。2010年12月29日,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
向法院起诉 索要赔偿
关于工伤待遇赔偿问题,白新兵与砖厂协商未能成功,后向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未果。白新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砖厂抗辩认为,白新兵不是砖厂招进的工人,砖厂与白新兵之间未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于白新兵的劳动管理权及工资定额,是由陈爱红行使其雇主职权的。砖厂将加工砖坯工作交付陈爱红,并按陈爱红交付的数量向其付报酬。至于加工砖坯中如何组织人力、管理劳务、安全问题等制度订立,都由陈爱红说了算,砖厂没有参与的权利。双方形成的这种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其组织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安全问题,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甘肃省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规定,白新兵与砖厂之间仍然是直接的劳动关系。白新兵从事的是与砖厂生产有关的劳动,在致其受伤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白新兵应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除医疗费用外,砖厂还应支付白新兵治疗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5万8171.82元,除去砖厂已支付的医药费8644元,剩余4万9527.82元。徽县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共计4万9527.82元,由砖厂在10日内一次性给付。
用工单位诉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裁决,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即“一裁两审”制。而本案由法院直接受理,并径直判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撤销。白新兵向一审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了白新兵为工伤,该认定程序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辩权。上诉人认为,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认定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白新兵辩称,2010年底,他就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原审白新兵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上述4种处理方式采用的是并列式立法用语,当事人有权在其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议。所以,没有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妨碍法院受理该案。白新兵年仅19岁,落下终身残疾,对其婚姻、工作都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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