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理论副本3.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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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理论副本3

题目: 罪数竞合理论对我国罪数理论的启示罪数,简单来说就是指犯罪的个数;也有人将其称为一罪与数罪。罪数理论就是以研究犯罪个数或者犯罪单复的理论,也是探讨如何决定犯罪个数以及在成立数罪时(犯罪的竞合)如何科刑的理论。刑法理论上的竞合,是指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刑事法规的法律现象,既包括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法规的情形,也包括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刑罚法规的情形。犯罪竞合其实是指前一种情形,即外观上同一或者紧密联系的自然行为,基于某种因由,同时触犯不同的犯罪构成之现象。根据罪行法定和罪行均衡原则,“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犯罪行为结构的千姿百态,以及犯罪构成关系的复杂纷呈,常常出现外观上同一或者紧密联系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多个犯罪构成,但是在行为的实质伤害上,却只有一个犯罪的危害。这时,若教条地适用其所触犯的全部犯罪的刑罚,就会有失罪行均衡。犯罪竞合的理论,就是要研究当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时,实质上究竟有多少个犯罪的危害存在,应当如何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同一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无法从规定每个犯罪构成的法条中直接确定其刑罚,必须创设一定的理论规则解决如何科处刑罚的问题,竞合理论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刑法理论。规范竞合作为法律学专门术语,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 。换言之,即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竞相适用于同一法律事实。规范竞合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现象,它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 部门内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前者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既构成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又构成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后者如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既是违约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法规间关系的不同,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两类。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不能同时并用,司法机关只能从中择用其一。如前述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不能因同一行为既适用契约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又适用侵权行为法科行为人以侵权责任,两者之间只能适用其一。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时,可以同时适用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规范竞合的最典型表现,指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重复评价,刑法中的法规竞合(以简称法规竞合)是冲突性竞合。法规竞合是随着刑事立法的发达,特别是刑法分则条文的细密化而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刑法罪名体系逻辑上非严密性的反映。法规竞合的存在导致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为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造成障碍。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历来重视法规竞合问题,我国刑法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80年代初期才有文章专门论及这一问题。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对法规竞合概念的表述繁简不一,但基本内容没有差别,都认为法规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数个)刑法规范,由于法律的错杂规定,仅适用其中之一,而排除其他规范的适用。根据这一概念,法规竞合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3.因法律的错杂规定而仅适用其中之一。应当承认,这一概念基本上是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照搬过来的。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刑法理论对法规竞合研究的深入,这一传统概念已受到多方面质疑。就笔者掌握的资料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法规竞合的称谓、理论属性、发生竞合的规范范围、竞合的逻辑模式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看法。各种观点众说不一,莫衷一是。 另一种竟合是法律责任的竟合。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法律责任竞合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研究法律责任竞合的意思,也就是为了保证行为人的一行为不被法律重复评价,让当事人根据法律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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