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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宁海县人民法院 王琼 摘要: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地方大人的职能和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监督权具有制约性、保障性、法律性、间接性、权威性等特征。我国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已经从“程序性”监督发展成为“实体性”监督,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依旧存在问题,如地方人大对监督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弱化监督权的行使;监督缺乏透明性、公开性以及与行使监督权相关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针对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意识,提高其素质及能力;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强化监督权的行使;坚持监督公开、丰富监督形式;完善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相关法律机制以及加强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 关键字:地方人大 监督权 现状 完善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之际强调,“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这是对各级人大工作的指南,也是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在现实中存在部分地方人大监督流于形式;部分地方的人大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地方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人大对由其产生的“一府两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如何正确看待地方人大的监督,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力度,提高地方人大监督的效率,我们应广泛了解人大监督权。 一、人大监督权内涵及特征 人大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制约性 监督的本质是制约,离开了制约就无所谓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最终目标是为了支持“一府两院”做好工作。但就具体监督活动而言,“监督”不能等同于“支持”。人大监督虽然包括对“一府两院”工作成绩的肯定,但重点是依照法定程序纠正“一府两院”的违法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主要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监督中不断促使“一府两院”做好工作。 (二)保障性 一般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监督权是一种保障性的权利,归根到底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活动中得以实现。如通过对立法、重大事项等工作实施监督,保证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正确行使。 (三)法律性 区别于国家监督的其它监督形式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最突出、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它的法律性。一方面,人大监督全面监督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人大监督又被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对事的监督、对人的监督等。 (四)间接性 所谓间接性是指人大主要通过监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一般不直接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即当人大发现“一府两院”的违法行为时,一般不越俎代庖直接纠正,但可以提出建议,要求有关机关复查处理结果并报告结果。如果有关机关对人大的建议不予理睬,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起质询;如仍然不予纠正,人大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权威性 人大的性质以及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有着极大的权威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监督是以宪法、法律为后盾的,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同时,严厉的监督手段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程序性”监督发展成为“实体性”监督,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宽,为建立健全地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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