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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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中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县级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规定: (一)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执行特殊任务或因紧急公务、道路天气等因素确需乘坐飞机的,需经县级分管领导批准。 (三)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不含出租车)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县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接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县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县级单位人员下乡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市(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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