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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doc
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重要环节。针对当下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中存在的职能部门设置交叉、职能定位不准、及双向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有必要从科学设置职能部门、构建职能部门之间的反向监督机制、建立新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及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反向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机制”一词的概念诠释
“机制”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一词的含义包括:一是指用机器制造的产品;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或者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1]
对“机制”这一概念须着重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二是能够对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的介质,必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就是以一定的运行方式将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者构成要素联系起来,并使其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二)“监督机制”的一般含义
监督机制乃是监督与机制的组合体,其概念可以表述为由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在各要素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关系的总称。
要正确解读“监督机制”,首先需要明确 “监督”一词的含义。从字面含义看,“监督”一词系指监察与督促之意。事实上,监督乃系一种政治权力运行控制机制。在此语境下,“监督”一词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活动。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监察、督促的机制。
从横向监督机制的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一是依据受理案件与办理案件相分离原则在举报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三是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监督机制;五是根据办案与复议、复查案件相分离的原则在申诉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2]六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取向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权力制衡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同样存在着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才能保证检察权的规范有序运用。
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功能主要是依靠权力制衡和权能牵制来实现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构建而言,最为核心的就是建立健全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之成为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协调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不仅不应排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联性,反而要求更为关注两者的相互作用。那种只强调单向监督的都是建立在对监督者的极端信任和被监督者的不信任的错误的逻辑思维之上,体现的是对规则之治精神的忽略。[4]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其中,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具有程序公正理念所蕴涵的品质,其所追求的乃是程序过程的正当性。实体公正中的实体一般正义属于刑法学研究范畴,实体个别正义则属于诉讼法研究范围,通称为裁判结果的正义或“结果公正”。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乃其工作主题。毋庸置疑,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行使,防止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滥用,确保检察权的运行不越界、不违规,其目标自然归宿于司法公正。
与此同时,效益亦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并非以追求经济性利益为前提,其收益主要是伦理性的。然而,将效益确认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目标,乃“是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的逻辑结果”,[5]“效益是正义的同义语,正义的第二种意义就是效益”。[6]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已较为完整,并且在职能部门之间普遍建立起了相互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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