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还敢不敢帮朋友带东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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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还敢不敢帮朋友带东西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万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虽说此案系上海首例,但早在去年7月,北京一位空姐帮人从国外带若干奶粉也惹了官司。于是,关于代购的话题重新遍布互联网。   【上海】代购化妆品,淘宝店主获刑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范琳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疑人刘欣欣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在海关后续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据刘欣欣、范琳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两人以罚款共1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北京】代购奶粉,获刑11年   其实像上述案件在全国并非首起,去年7月18日,原“空姐”李晓航因淘宝“海外代购”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开庭,引发大量关注。   根据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带了17次。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   然而,李晓航的父亲近日对媒体宣称,案件取证方在此案中对李晓航偷逃税款数目的核定并不合理,所认定的100余万元所逃税款,并不是根据李晓航及其男友实际从海外代购货物价值计算。   据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张彦介绍,这100多万元所逃税款的认定依据,是李晓航他们在韩国免税店的订单,也即提货凭证。“案件取证方根据提货凭证上的单价所加,最后得出了偷逃100多万税款的结论。但李晓航最终的实际购货价格要小于这个,由于优惠等原因,他们实际在韩国免税店的购物价格要比提货凭证上少了约三分之一。”张彦表示。   李父称,李晓航与其男友从韩国携带回的货物实际价格只有14万元左右,所涉嫌偷逃税款仅为7万,“平均每人3万5,不到刑法规定的走私罪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据了解,二审仍在进行中,李晓航目前已取保候审。   【律师答疑】判决不算过重,“自用”不触刑法   两案的宣判结果在网上顿时炸开锅,网友大多提出了疑惑。《申》报记者根据网友的提问作了整理,并邀请律师作答。   Q:一般被查出带回很多物品未申报,许多人认为只要补缴关税就行了,最多就是罚款,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   A: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但上述两案的被告人,从境外购买物品并非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获利,其从无申报通道携带物品进境,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客观上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另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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