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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被用自费药品 患者状告医院获赔 案件回放 2012年,患者青某因病在省城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转院至北京就医,等出院并办理报销手续时,青某发现两个月内自己用的万古霉素是自费药,价值2.46万余元。青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万古霉素是自费药。如果知道,会选择其他药物代替,即使没有药物代替,自己可能会选择在院外购买,这样费用相对便宜。因为这个原因,青某多次找到院方讨要说法。院方的解释是,他们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用药是从患者康复方面考虑的。双方始终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3月,青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使用万古霉素的费用2.46万余元。青某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同时导致自己丧失了选择其他药物的权利,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先后3次开庭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自愿赔偿青某1.3万元,双方的纠纷得以平息。 专家解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患者知情选择权所引发的纠纷。被告医院在未征得患者青某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其使用自费药——万古霉素,两个月总费用高达2.46万余元,该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剥夺了患者治疗药物的选择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方使用自费药物应告知患者吗? 患者知情权包括3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的知悉权,即患者为避免或降低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而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需依赖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显然,本案中的医方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为,自始自终医方未能举出能证明自身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而仅主观认为“用药是从患者康复方面考虑”。 关于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选择权,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由此可知,在医患纠纷中,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如果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患者被他人剥夺了这些权利,不管行为人出于善意或恶意,其行为均构成侵权。 诊疗中有哪些事项医方应履行告知义务? 诊疗中医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通常有四个方面:一是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对患者本人的迟延告知为例外。二是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并签字同意。三是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四是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主要包括9种情况:①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诊查,作出初步诊断,拟出治疗进一步检查方案,应向病员进行交待。②当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缸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③医务人员宴施治疗检查等医疗活动,均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征得其同意,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应将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由患者或家属进行选择,如拒绝治疗或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尽力劝说、解释,仍坚持拒绝应签字为据。④医师开具的处方应清晰可辨,使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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