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谈网络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界定
【摘 要】在我国,网络经营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是商品市场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引导网络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之成为市场消费的持续增长点,就必须规范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网络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运行了20载之后首次修订,制订顺应网络时代经营模式的规范性条款是其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界定网络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文结合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网络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责任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3-01
近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消费形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 2013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较上年增加5987万,增长率为 24.7%,使用率从 42.9%提升至48.9%。 网络消费具有其独特的交易方式,在便捷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要求没有实体经营店铺的商家同其他商家一样承担起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在该法的修订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即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本文将结合新法的相关内容对网络经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落实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进行解读。
一、网络经营者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网络经营者,从狭义上讲是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主体,例如大大小小的各类网店。从广义上讲,网络经营者也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如淘宝、当当等网站。本文探讨网络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采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利用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主体,也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就是说,不仅仅是网店商家,还有提供网络购物平台的一方,都需在出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及瑕疵时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概念,网络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提供服务,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要向消费者负责,若其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需要配合消费者维权,对直接经营者的过错或责任界定做出公正负责的评价,以维护其网络交易平台的诚信运营。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提到的网络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交易平台以外,还有一种网络经营的方式是由原有实体经营的商家在网络上开设其独立运营的交易平台,如苏宁易购、众多知名品牌官网的销售主页等等。这些网络经营者同样应受到新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制。
二、加强网络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网络经营消费模式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逐年稳步增长,消费者在运用网络进行交易时享受到了方便快捷、品种齐全以及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但是,网络经营消费模式也凸现出一些弊端。据调查,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接到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这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透明性、隐蔽性和跨区域性给网上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带来了可能性。 在实践中也屡屡发生消费者网上购物买到瑕疵产品甚至上当受骗之后,无法索赔的情况,有的消费者即使索赔成功,也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成本甚高。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与我国一直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基本方针相悖,如不加强规制,则无法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也会伤害消费者的信心和积极性、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使得网络消费这个新的消费增长点减缓,进而影响到整个商业市场的健康活跃程度。
三、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经营者民事责任的界定
所谓经营者民事责任,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经营者的义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按照这样的界定,网络经营者具有“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即包括在此前提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方面。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一)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及其补充性条款。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考虑到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防止消费者滥用该项权利,该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例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无理由退货费用应由消费者承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