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在犯罪诉讼中的保障机制.docVIP

浅谈未成年人在犯罪诉讼中的保障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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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在犯罪诉讼中的保障机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长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外出务工,创造财富,却在对孩子教育管理上没用上心,导致一群“留守青少年”在缺少父母关爱的情况下,又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是国家建设的栋梁和未来,要从社会管理、学校教育、家庭关爱等多方面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向上、快乐、幸福的生活学习舞台。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诉讼法 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虽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在诉讼阶段增加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以成年人为基准构建的,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忽视,加之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散见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因此,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发生。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认真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笔者就如何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慎重启动和运行刑事诉讼程序   要把握好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关。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制订比成年人案件严格的立案标准,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严格控制在未成年人司法管辖的范围内,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干预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若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即可。   二、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立法规定,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以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保第一次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场,以便更好地保护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若在办案中出现涉罪的未成年人“无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不到场、孤儿、流浪儿”等情况时,应及时邀集团委和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到未成年人第一次讯问的过程中,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合法地办案。建立刑事诉讼中对法定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和听取意见机制,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机制规范化和法律化,充分保障法定代理人和相关人员依法参与讯问和监督讯问的权利。   三、慎重采取羁押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逮捕,原则上不适用逮捕措施,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适用逮捕措施。为了贯彻教育和挽救的立法方针,在日常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其是否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时要慎重。要结合未成年人犯的是何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否与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社区或学校的意见等方面内容,来评判对未成年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积极开展放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工作机制。   四、成立未检部门和实施分案处理制度   第一,我们要在检察院内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监督、起诉等刑事工作。实行办案人员专业化、一体化制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员应当具有爱心、同情心和相应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工作方式,以简洁、朴实的法律语言与其沟通,进而进行法律宣传、思想教育,使其知法、懂法,预防其再次犯罪。   第二,建立分案处理制度。分案处理制度是指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起诉,分别执行刑罚。分案处理要求: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可能不采取羁押措施,特别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系共犯或者有牵连关系的案件时,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三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要与成年罪犯分开,不能在同一场所执行。分案关押、分别执行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的“二次污染”,分案起诉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原则,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律师介入时间应提前到侦查开始。在侦查阶段,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又缺乏法律援助,使得他们在这一阶段应有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应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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