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学生夜爬宿舍不慎跌落谁之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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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学生夜爬宿舍不慎跌落谁之过   摘 要: 技校学生由于其年龄、层次的特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监管范围之外出现的人身伤害事件谁应该对其负责任,学校、监护人在责任分配上应遵照什么样的原则,还有谁要为此类事件“买单”,应如何预防,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 校园意外伤害 监护人 责任   亲人痛不欲生的绝望和撕心裂肺的伤痛让人揪心,学校的积极配合与努力承担让人欣慰,学生无视生命安全、无视校规校纪、任意妄为、任性胡闹的行为让人痛心。   面对此类事件,在现有法律制度之上,究竟谁应该“买单”呢?家长、学校还是学生?责任应如何识别与界定呢?应如何预防呢?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识别   1.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界定   所谓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需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应该有密切的联系,对被监护人的性格、个性及生活环境等应较熟知;监护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有实际能力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   2.学校监护代理责任的界定   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问题一直是学术争论的焦点,普遍观点有监护关系说、保护、监管关系说、监护代理说。笔者认为,学校跟未成年在校学生在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监护代理的契约性法律关系。   学校不具备成为未成年在校学生监护人的法律依据,并不具备监护人拥有的监护职责和权利,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这个职责与监护责任是不一样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是其监护人,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对学生提供教育教学设施与环境,是监护人的道理人,学生依然是被监护人。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目前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基本依照侵权法的内容进行调整,而关于学校对校园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普遍对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像学生夜爬宿舍楼坠楼这类能够定性为意外的校园伤害事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学校的过错责任:   首先,学校各种教学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符合各类安全要求,是否对隐患及时做以排查和维修。作为安全保障的主体,学校应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在不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不能认定为学校有过错,反之亦是如此。   其次,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再次,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学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按照学校内部部门划分的职责要求,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应视为尽到了主体义务。   最后,学校在意外发生后是否履行了救护受伤学生的义务。如因学校原因造成治疗的延误或结果的加重,应认定学校对加重结果的发生负过错责任。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1.监护人的家庭关爱与言传身教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直接教育监管者,有义务和有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成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爱。技校学生尚处在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阶段,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父母、亲属的言传身教会对其良好品格养成和正确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未成年人的责任监护人,监护人要在各方面尽到监护的义务,履行监护的职责,在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上起到积极的、应有的作用。   2.学校的安全教育与严格管控   学生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的住宿生,很多时候是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所以作为代理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学校在此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学生进行安全监管,如学生出现逃寝、爬楼等情况时及时批评教育,对学生的生活习惯和业余爱好进行全面掌握与了解,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预防性的管理与控制。   未成年人最缺少的就是自我约束力,学校教书育人的同时要加大力度进行学生习惯养成和纠正工作,时刻绷紧安全第一的那根弦,在法理和情理范围之内尽到监管的义务。   3.社会的包容认可与正向引导   技校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虽然他在学生成绩上可能不如正规高中的学生好,但并不意味着他就注定是人生的失败者,反而技校学生有其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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