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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二、经济主权原则 三、公平互利原则 四、全球合作原则 五、有约必守原则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国际经济法律的基础和核心。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1、不是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来; 2、不是由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通过缔约确认的; 3、不是由凌驾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政府的立法机构制定的; 4、而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广大成员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1、二战前 (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 (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 2、二战后 (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则的制定。 (2)发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民商法。 (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 (4)发达国家要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南北斗争) (5)发达国与发展中国家具有互补性,南北之间妥协,国际经济秩序某种程度除旧布新。 (6)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逐步形成四个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 (三)美国的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四)新争议与攻防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1、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二战前,众多发展中国家或无政治主权也无经济主权,或有形式上的政治主权且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严重残缺。 3、二战后独立,拥有政治主权,但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被割裂。 4、在同发达国家斗争中认识到主权不限于政治方面,还包括经济方面。两者密不可分:政是经的前提,经是政的保障。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 1、形成过程(P65-66) (1)1952年1月,联大通过《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主权。 (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和国家主权联系起来,并被两家法院作为法理依据。 (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但对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上设了若干限制,规定模棱两可。 (4)1970 和1972年联大两个决议,从陆地扩展到邻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资源。 (5)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还删除了《永久主权宣言》中的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和含混模棱之处。 意义: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二战后30年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解释)。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①七国集团、八脑会议。 ②国际经济组织不合理、不公平的表决制度。 ③美国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历来奉行的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①在殖民主义盛行时代,东道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 ②20世纪初,南美著名法学家,阿根廷外交部部长德拉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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