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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随着民主行政的发展进程以及现代国家任务和职能的变迁,以往仅用单一行政命令的强制性行政手段明显不适合社会情势,无法实现行政目的,因而探索其他有效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正在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其中,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现代行政新手段受到关注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 第一节 行政合同 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 特征有: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内容是执行公务 行政合同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二、 常见行政合同种类 土地有偿出让合同 这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由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 土地管理部门既是出让方又是监督方 对使用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有权纠正、处罚、有权批准改变土地用处 科研合同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为实行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特定技术开发项目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通常由国家下达指令性科研计划 行政主体对科研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管理 国家重大项目普遍实行科研合同 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将国有企业交由承包方承包或租赁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使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关系契约化,由行政管理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 出租方应协助租赁方解决经验中的困难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粮食定购合同 这是政府粮食管理部门与农民之间通过协商就粮食的种植、收购所签订的合同 国家提供优惠条件 保证按合同所定价格收购 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指政府与民间(国外)投资者签订的由政府保证提供优惠条件,由投资者承建、拥有、经营、维护大型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并在协议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合同。所谓BOT即Built-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意为建设-经营-移交,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合同形式 有助于吸收民间资金,缓解政府财政困难 有助于引进先进管理经验 有助于增进公共服务水平 三、 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与义务 选择权 监督权、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 制裁权 公布缔结合同条件的义务 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兑现承诺的义务 对相对方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的义务 (二) 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获得公平竞争权 获得报酬权 物质损害、损失的赔偿、补偿请求权 全面、实际履行的义务 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的义务 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制裁的义务 四、 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法律救济 (一) 行政合同的缔结 缔结原则 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的原则;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的原则;内容和形式合法的原则;竞争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等。 缔结方式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二) 行政合同的履行 实际履行 自己履行 全面适当履行 (三) 行政合同的变更 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如不可抗力而导致当事人要求变更 对行政机关来说,合同中的价金一般不得变更。 另外,所变更的条款内容太多或接近于一个全新的义务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重新签订合同。 (四) 行政合同的解除 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 协议解除 (五)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应适用行政救济程序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是行政主体在其管辖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协助,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主体所希望的行为方式,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特征有: 广泛性:在行政主体管辖范围内均可指导 多样性:指导形式有劝导、劝告、引导、诱导、建议、协调、发布信息、告诫、恳谈、制定导向政策等等。 非强制性:自愿 积极行政性:是积极行政的一种方式。 无直接法律后果性:无论听从与否均不承担不利后果;但行政主体则受承诺的约束。 二、 行政指导的方法和种类 方法: 说服 教育 劝告 劝阻 建议 示范 推荐 主张 协商 沟通 奖励 表彰 提倡 帮助 指导 提供意见 调解 斡旋 指导性计划 导向性行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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