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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货物的描述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凭样品成交的注意事项: 样品,并以卖方样品为主; 留存复样要有代表性 凭样品成交,卖方提交的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严格一致 对品质没有绝对把握时,在合同中要订明带有弹性的合同条款,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似Quality nearly the same as the sample No. ×××” 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为了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应在合同中规定“由于买方来样而发生侵犯第三者权益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参考样品( for reference only) 注意 合同中只需列主要指标,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以免达不到。 以买卖大豆为例,含油量和蛋白质含量根据用途选定,比如榨油应选?食用应选?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产品难以规定统一标准,往往采用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所谓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即指中等货,现在引伸了叫大路货。 所谓G.M.Q,是指尚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含义不清,很少采用。 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 在国贸中,有些电器、仪表、机器等采用。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景德镇陶瓷、长白山人参等。 (2)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品质机动幅度 黑龙江小麦:含淀量(85% 90%);水分(0 10%);杂质(0 3%)。 大豆:含油量最低18%,水分最高14%,杂质最高2%。 大米:水分9%,±1%。 品质公差 手表 公差为48小时可误差1秒。 (3)如果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质,一般就不采用多种方法表示 思考:为什么? (4)实事求是地订立品质条款 不宜太高太低、太繁琐,样品质量要适中,指标不要订太多,否则买方很难达到。 (5)准确具体的描述商品的品质 忌笼统含糊:避免用大约、左右 忌绝对化 案例分析1 我方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我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出口公司发货时发现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之数比例不大,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墨绿色的。问这样做有无问题?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3 我向德国出口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虽与合同相符,但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是否可以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对其不予置理? (三)订立数量条款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数量。(大约、左右) (3)明确单位。(吨) (4)采用重量计量时,要明确计重方法。 (5)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 1*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2*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凡“约”、“大概”、“近似”等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本规定既适用于散装货物也适用于包装货物。注意:金额、数量和单价谁前面带“约”, 谁才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 案例分析1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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