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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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doc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摘 要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基本框架,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宏观,实践中仍然凸显了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捕后羁押审查必要性制度的分析,发现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梳理,进而提出在我国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想,能够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以便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捕后羁押 人权 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李嘉骏、杨杰,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45-02   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普遍化、模式化、长期化等一直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显著特征,“一捕到底”、“一押到底”以及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现象普遍存在,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法律监督出现了漏洞。使得我国部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甚至都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为了改善我国羁押制度的不完善,减少甚至杜绝不当羁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关系   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将这一原则写入。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一直贯穿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并且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显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同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最基本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个规定使我国的捕后羁押一直居高不下的常态化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兼顾和保障了全体公民的权利,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发展方向   我们一直在强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一直把这个作为立法的准则来对待。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怎样对待其他公民。也就是说从相关法律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上看,实质上就是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反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必须兼顾好这大部分公民和少部分公民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关补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实质上是限制羁押。限制羁押中涵盖了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权利制约以及正当程序思想。也成为了今后人们改进制度的追求方向和向善的价值。   二、现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陷   (一)审查主体不明确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逮捕决定权是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阶段的逮捕决定权是由法院行使,而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则归属于检察院,但是并没有细化具体的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作了更近一步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分工由公诉部门、侦监部门为主、监所部门为辅的精神。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不能很好执行:1.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代表的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立的一方,潜意识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以有罪推定思想为前提,一定程度上很可能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使捕后羁押审查趋于形式化;2.监所部门的工作无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相衔接。监所关注的是看守所内部的监管秩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相对较独立的部门。因为缺少了法律和制度的相关规定,监所部门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局限于期限的合法性,并没有实质性的监督。3.侦查监督部门侦主要负责逮捕的审查工作,近年来,侦监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逐渐分离,侦监部门缺乏对案件的一个整体把握包括捕后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此信息缺少的前提下,侦查监督部门的判断必然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审查期限的模糊性、逮捕羁押的常态化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在法条中出现了对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节点没有明确,也未明确限时进行还是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法定期限,另外审查的间隔期限为多长时间最为适宜也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基层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时限可以长达六个月,也就说羁押期限可以长达六个月,显然,长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羁押会违背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从逮捕羁押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情况来看,大多都属于轻刑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带有主观猜测,存在高羁押率甚至超期羁押等问题,这就导致了超期羁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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