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背景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现实路径.docVIP

论新《公司法》背景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现实路径.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新《公司法》背景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现实路径.doc

论新《公司法》背景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现实路径   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旧《公司法》已无法满足公司现代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因此,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制,从以前的实收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不再需要在设立、变更公司登记时提供验资报告,这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为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提出新的问题与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的日渐频繁,如何运用司法权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将是值得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创新及挑战,提出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 公司 债权人 利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曾浩恒,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88-03   一、 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创新   1.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额度、出资形式与期限等相关事项,都有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期限由以前的法律硬性规定改为公司章程内部约定。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进行调整,只要出资期限规定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即合法。制度变化带来的好处在于出资人可以更为自主地支配资本,结合公司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确定资本的分配情况,达到避免资金闲置和需求阶段的急缺。   2.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废除了货币出资的最低额制度。新《公司法》废除了货币出资的最低额制度,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开放,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此举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实现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同时,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的进行了修改,此举进一步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得创新型企业、知识型经济企业等高端企业可以变更传统货币出资方式,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形式的比例,培育出良好的现代知识经济的优良土壤,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3.简化登记事项。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额不再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对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均由股东自由协商确定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申请设立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无须提交验资证明,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自行检验评估股东出资的权利,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成本。 出资这样做既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也符合培养现代企业自治模式的目标。   4.确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新《公司法》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转变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进一步构建社会信息公示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信息平台,查询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其经营行为,以进一步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活动,这无疑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可靠保障。   5.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联动响应,完善预警、惩戒制度,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让违法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在这种严格的监管下,减少企业的违法乱纪行为。   二、 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挑战   1.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陷入不明状态。 2006年公司法所确定的实缴资本制,公司法人财产权利表现在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此时法人独立财产权处于明晰状态。而新《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由于对公司出资期限的规定由法定改为意定,比如,某公司章程意定股东出资期限为50年,公司股东可能会在很长时间内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达到规避出资义务的行为,这不利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也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客观判断公司实力,将使得公司债权人加大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   2.公司债权人难以判断公司的财产状况。新《公司法》将企业年检制度修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年度报告制度,以往的年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对公司债权人正确判断企业经营状况所有帮助。而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由于其报告的真实性由申报企业自主负责,而相关的监管方式方法还未健全,这将无法排除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误导了公司债权人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判断,使

文档评论(0)

ganpei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