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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doc

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   摘 要 在特定历史时期,收容教育在治理卖淫嫖娼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收容教育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其应然的归宿就是被彻底废止。   关键词 收容教育 卖淫 嫖娼 废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项目(2015GJZLFZH016)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3-02   收容教育是我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一种制度手段,但是,这一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的事件 发生之后,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又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从收容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沿革出发,对其存废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及其形成过程   收容教育制度是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经法庭调查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集中性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同时对其性病进行检查和治疗,以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改业从良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收容教育工作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其特征是法定性、强制性、教育性。关于收容教育措施的适用对象,《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人员除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可以对达到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对于达不到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县级)决定,并且无需经过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审查同意即可作出决定。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即对所有的卖淫嫖娼人员(除《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公安机关均可进行收容教育。然而,规定中的“可以”只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其实也就赋予了实施主体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即在收容教育的适用方面可以根据卖淫嫖娼的具体表现情形而酌情决定。   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雏形出现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我国已无公开的妓院和妓女,但野妓仍然残存,因此为了彻底根除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上海和北京等城市设立了妇女收容教养所或收容教养院来对暗娼进行收容集中教育,使她们改头换面,即将她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 改革开放后,卖淫嫖娼等现象再次广泛出现,面对此严峻形势,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打击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补充修改,该决定初步确立了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上的地位,即明确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并规定了具体的期限。1993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了《办法》,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该法规成为收容教育制度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至此,收容教育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下来。后来,公安部又先后于2000年4月和11月制定颁布了《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及《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方法》等部门规章,以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制度及提高执法人员管理水平。   二、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理论争议   收容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权意识的增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学界的注意,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同为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之争也更加激烈。而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事件的发生则再一次将该制度推向了法学界及整个社会的风口浪尖之上。从总体来看,在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方面,学界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可称为收容教育制度废止论。该意见以江平、应松年等教授为代表,主张收容教育制度应该尽快被废止。其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收容教育制度违法了上位法律(《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收容教育这种手段具有限制或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性质,而我国《立法法》明确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列为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而收容教育制度实施的直接依据则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其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而明显违背了《立法法》的要求。其二,收容教育制度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值得肯定的是其在历史上的确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非经司法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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