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及认定标准.doc
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及认定标准
摘 要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系着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及约束,其核心正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补救及赔偿。但经国家赔偿之后是否就消弭了不公平?本文将追本溯源,在立论国家赔偿责任正当性的前提下,剖析国家责任和公务员责任的相关性问题,证明行政追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试图构建出行政追偿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解决纷繁复杂的行政追偿问题。
关键词 国家 公务员 赔偿责任 行政追偿 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靳海婷,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40-02
在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赔偿程序都止步于国家给付赔偿金,而对于有关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却只字不提。财政税收作为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并无不妥,其理论来源为法国的公平负担平等说。若缺乏对责任公务员的追偿环节,则必然会产生这样荒谬的逻辑:用于支付国家赔偿的资金直接来源于国家财政并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在因公务员的失职而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却让全体纳税人来为某些公务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避免这样的逻辑错误在国家赔偿体系中的蔓延,将国家赔偿程序中加入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追偿理论基础的演进
(一)国家赔偿责任之否定
在专制时代下,公法上的“主权免责主义”,构建起了“国家无责任论”坚实的理论基础。十八世纪以前,欧洲大陆各国皆基于国家权力乃至高无上的思想,认为国家享有绝对主权,坚持“国王不能为非”以及“不得对国王提起诉讼,国王不能在他所设之法院内被诉”等法律原则 。当时的英美法系学者始终秉持着一种普遍的观念,即国家被置于神坛之上,享有最高特权的统治地位,任何臣民都负有天然的服从义务,而并不具有对国家的任何法律上之请求权利。这些都表明了专制时期下的国家与其人民的关系,国家责任缺乏存在的客观条件。
“国家无责任理论”也影响着同一时代背景下的“公务员”的地位。公务人员作为臣民中特殊的一员,也并未拥有任何受国家庇护的特权。德国法学界认为,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属于“处理事务的授权关系”。公务员只能在授权的范围进行事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授权的目的。若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则效果归属于国家。若发生超越授权范围,违法导致人民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况,都属于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由公务员自行负责。由此观之,当时的公务员地位可以等同于私法上的受托人的地位。因此,公务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能公务员独自承担,国家完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责任之肯定
狄骥在其《公法的变迁》中论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正当性时,曾这样说道:“当我们把责任直接与服务挂起钩的时候,不论这种服务是由谁提供的,其结果都是一样。”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公务行为,便存在国家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性。该观念产生的基础在于公共服务理论的形成,国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国家的运作目的即是为社会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在公共服务理论的主导之下,法国权限裁定法院在众多的判例中总结出了公务行为和个人赔偿责任的区分标准。个人行为若是追求某个与行政职能毫无关系的目的的行为,公共财政不得为那些与国家职能无关的过错行为支付赔偿。 根据行为产生损害事实的性质,来区分是属于公务员自己的过错抑或是公务上的过错,来判断赔偿责任归个人还是国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责任在被肯定的同时,公务员责任也被日趋与国家责任剥离开来。
二、解剖国家赔偿与行政追偿的内在关联性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是行政追偿的前提、基础
综合立法精神及以上的相关法条之规定,我国法学界将行政追偿界定为:国家赔偿机关在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从而消弭国家赔偿案件中的隐性的不公平现象。以因果关系而论,损害结果的发生确由公务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在国家对此损害进行赔偿后,理应向责任的真正归属者进行追偿,以符合责任自负原则。同时也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的行为判断标准,以防止职权的滥用。
在我国实行的“先赔后追”原则基础上,是否可以推论出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是行政追偿产生的前提?对于这个命题,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上的代位求偿权来进行分析。国家在对受害人进行恢复原状或者支付赔偿金后,使受害人的债权消灭或者减少,而国家为此赔偿亦造成了损失,这就需要对失职的公务员进行追偿,此种模式与民法上的代位求偿权有异曲同工之处。若国家未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关系没有成立,此种损益填补的补救方式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国家对公务员的追偿行为便于理不合,缺乏正当性。所以,我国的“先赔后追”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