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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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doc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逐渐成熟,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们的衣食住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麻烦。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就是其主要问题之一。随着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达,人们更加注重对自己的隐私特别是名誉的保护。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以及目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对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详细探讨。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概述   (一)名誉权的内涵。通常来讲,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客观评价,该评价会直接影响到自然人、法人的社会地位。因而,可以说一个主体的名誉来源于社会生活,其在很大程度上又会影响主体的生活,同时间接会给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变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法律将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地转向互联网,人们的名誉权在网络空间里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与特点。网络名誉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时通过网络手段使得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手段通常包括在网上传播下载文字、图片、声音等等。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名誉权与其实质是一致的,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表现在在网络环境中侵权的手段更加简便、效果更加迅速、影响范围更为广泛,侵权行为人往往是通过微博、微信、QQ等平台进行传播、下载有损当事人名誉权的消息、而互联网的普及性及操作的简易型,使得信息传播得更为广泛和迅速;其次,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的网络并没有采取实名制,网络环境中更多的是虚拟的主体,受害人可能仅仅只能看到一个虚拟的网络主体而难以找出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因而很难去找到追责主体;再次,侵权责任的界定也是比较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网络信息提供者即网络用户还有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转载者,因而侵权责任的界定比较复杂;最后,网络信息缺乏必要的审查机制,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没有一个官方的监管组织对信息进行审查,是否可以放在网上进行传播。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在民法学界中的“四要件”理论,网络名誉侵权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认定也需具备这四个要件,并且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肯定。首先,有损害名誉的加害事实,通常是指侵害人利用网络途径使得民事主体的商誉受到侵害,从而对民事主体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活动造成损害;其次,要有损害后果,是指被侵害人在经济或者在精神上遭受了损失;再次,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侵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网络侵害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大,应当将故意和过失的情况区分开来。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就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介绍。首先,第36条的第1款规定的是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36条第2款规定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损害发生之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明显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时,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里采取的也是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名誉侵权作为网络侵权的一部分,其归责原则应该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生活中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通常有辱、诽谤和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并且造成他人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很明显只有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网路环境中的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为过错责任原则。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比传统的名誉侵权要复杂的原因就在于网络名誉侵权中涉及的主体较多,不仅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转载者。同时由于实施侵权的方式、主观目的、扮演的角色也是各不相同的,因而需要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弄清楚各方主体的责任,对于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区分提出者与上传者的责任。提出者是侵害材料的来源,而上传者没有尽到审查材料的义务,如果上传者明着上传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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