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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doc

我国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   【摘要】在我国各级学校为保证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管理工作井然有序,需要从各方面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的公开性指向学生的隐私权,但学生的隐私权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和私有性的合法行使与之冲突,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主要原因及表现是本文将要深入探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学校的知情权;学生的隐私权;冲突   一、我国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概念   (一)学校的知情权   我国的一些学者一直以来研究和关注知情权,但是在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到知情权的直接规定,有关知情权的宪法依据还是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里引申出来的。我国的知情权的有关内容只能零散的在以下法律规定,选举法规定的候选人情况公示、公开的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基于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随着人们对这项权利的认识,它的不可缺少性使人们对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又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零散的缺陷,使得它的立法保护已刻不容缓。近年来,我国行政领域实行的政务公开就是对我国公民知情权中的知政权的满足;在2003年国家对非典疫情的每日播报就是对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的满足,其后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障了公民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知情权。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使得我国知情权应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知情权一方面是公权利,公民对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知悉的权利;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的权利;另一方面知情权又是私权利,公民或法人对社会的知情权使得他可以对社会新闻及其他的公民与法人的一些情况享有知的权利。   学校的知情权是基于学校的自主管理过程中的需要而产生的,而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是政府逐渐下放对学校的部分支配权而形成的。从其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学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的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的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的取得了“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的享有各项自主管理权利,包括管理教师、学生;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设施、经费等。对以上各方面的事务,学校的都有知情权。只有知悉了本单位的相关事务的详细情况,学校的才能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教师,招收学生,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进行奖或惩,从而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学校的知情权是指学校的基于管理权而产生的,以及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在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对被管理的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的权利。在这之中,学校的对被管理的学生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学生的隐私权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学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学界“通说”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1]这一说法对隐私权的客体隐私的三种表现概括较全面,对隐私的定性较准确,故笔者赞同此说法。关于隐私权的性质,笔者认为隐私权在性质上是一项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是人的自由权。同时,在民法上是以隐私权的为表现的一项具体人格权。   学生的隐私权与自然人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的范围、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学生的在校期间,学生的隐私权的客体因为受到学校的管理的知情权、处分权等的制约及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其客体范围比较小,因而权利内容相应也较少;如学生的隐私权的客体的三种形态中的个人空间就与自然人的有所不同。如学生的住宅一般指学生宿舍,由于集体居住,受到学校的管理的制约,其隐私权的客体的范围就很有限,其权能也不能充分行使;其个人活动也是经常处在群体之中,其公共性、公开性比较明显,个人隐私内容就十分有限。为此,笔者对学生的隐私权作了如下界定:学生的隐私权是指学生的在校就读期间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空间不被他人知晓、侵犯的具体人格权利。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   首先,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于二者的本质冲突。隐私权的专有性、排他性、封闭性、私密性使得它的权利主体以保守、维护等消极作为行为为主,它一般不与外界主动产生关系;与此相反,知情权则是对政治、社会事务等的积极参与、广泛了解及对他人情况的知晓,是获得各种信息的权利;它具有扩张性、公益性、公开性、等特点,它的权利主体主要以参与、要求等积极作为行为实现权利,它多是主动与外界产生关系。从这两个权利的本质可以看出,公民一方面保守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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