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海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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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弘海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在厦门市湖里区银龙大厦签订了《集装箱租赁合同》(编号:弘信租箱(租)字(2008)B1049),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海运集装箱,并对租金、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违约金等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400*20DC的海运集装箱,但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截止2011年12月28日,被告尚拖欠租金115581美元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3353.18美元(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美金14,027.08元、解除合同违约金美金473,652.00元),及未归还的289个20尺集装箱。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和要求归还在租的海运集装箱,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也未退还海运集装箱。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和未还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1年12月28日未支付的集装箱租金115,581美元和履约保证金13,353.18美元;并判令被告承担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0.1%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相当于2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共计美金473,652.00元;三、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归还承租的未归还的289个20尺集装箱;四、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振华公司未在指定期间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一、案涉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本案应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来审理。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在合同未解除及终止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扣留111个集装箱,严重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三、原告的诉求存在错误,原告除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外还要求返还箱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返还箱子的请求不成立。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话,不存在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合同约定租金已包括购买箱子的费用,其如主张解除合同,只能按市价计算租金。四、违约金存在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要求两个不同的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远高原告的损失,22个月的违约金也是远超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这一程度。 被告叶纪原未在指定期间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其并未参与集装箱租赁事宜,且租赁过程中已约定了集装箱的买卖关系。 被告东海公司、钢管公司、郑江森、王克林、周宪清、方强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但庭审中被告振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其作为振华公司的代理人的授权来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强的委托,方强曾向其表示,方强本人对厦门海事法院正在审理中的六个案件,以方强作为共同被告的关联案件中的意见均与浙江公司的意见一致。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集装箱租赁合同》和《提箱收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海运集装箱租赁关系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交付400个20尺的集装箱给被告,被告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予以占有、使用。 证据2通知函,用以证明原告依照规定解除合同。 证据3通知函邮寄底单及回执,证明原告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寄给被告。 被告振华公司和叶纪原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属于原告单方出具的,无法确认。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未收到相应的通知函。而且,本案涉及的主体涉及多方主体,但被告只提交了三张邮寄单,说明未通知到所有合同方。 为支持其抗辩,被告振华公司和叶纪原当庭提交:证据1《协议书》,证明原被告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履约保证金即为转让款。租赁合同期满后,案涉集装箱归被告所有。证据2《集装箱租赁合同》(原告在(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19号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2008年5月5日签署的单纯租赁的合同,20尺集装箱的日租金为0.96美元/个。证据2《集装箱租赁合同》(原告在(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43号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2009年 6月签署的单纯租赁的合同,20尺箱子的日租金为0.62美元/个。 原告对两被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据1、2、3均与本案无关,《协议书》是单一的合同,与案涉租赁合同无关联,协议书约定是双方在租赁协议完满履行的情况下才发生的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不具备合同产生效力的条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同一的标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3,原告均提供原件供核对,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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