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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市场操纵的监管及启示
唐洪敏
摘要:反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2003年以来,欧盟专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市场失当行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对市场失当行为搭建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框架。本文从市场操纵认定标准、行政执法体制和市场操纵的预防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和欧盟的市场操纵监管进行比较,并借鉴欧盟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市场操纵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欧盟;市场操纵;证券监管
作者简价:唐洪敏,女,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Abstract:Anti-manipul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asks in the 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s. Since 2003, European Union (EU) has addressed a series of directiv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market abuse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which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frame for the market abuse. In this paper, the regulation for the market manipulation between EU and China has been compared from the criterion,the enforcement and the preventive measure of the market manipulation. Furthmore, some suggestion is given on the basis of EU’s experience.
Keywords :EU ;market manipulation;securities regulation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透明和减少系统风险。市场操纵往往以扭曲价格形成机制或制造虚假交易等方式,危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增大市场风险。因此,反市场操纵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各国证券主管当局的共同任务。
目前,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我国证券市场反市场操纵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针对违规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以下分别简称《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二是针对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三是针对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2003年以来,按照Lamfalussy报告()提出的两层次立法体系,欧盟专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市场失当行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为市场失当行为搭建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框架,这为我们研究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提供了难得的资料。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第一层次的框架原则:第2003/6/EC号指令();第二层次的实施细则,目前包括:第2003/124/EC号指令()、第2003/125/EC号指令()、第2273/2003号条例()和第2004/72/EC号指令()。
将欧盟与我国市场操纵监管进行比较,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在推进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的立法必然要考虑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因此,其制定的法律规范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这将有利于我们把握反市场操纵的原则和要点,而不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款。其次,与其他国际组织(如IOSCO)不同,虽然欧盟是一个地方性的国际组织,但其发布指令和条例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条例还具有直接适用效力,这将有利于我们在法律层面,对市场操纵监管进行探索。第三,相对于各个国家而言,欧盟对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相对集中,框架较为清晰。
以下将从市场操纵认定标准、行政执法体制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和欧盟市场操纵监管进行比较。
市场操纵认定标准的比较
市场操纵的认定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能够成功地对市场操纵作出处罚的例子,在各个国家均不多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认定市场操纵的困难。我们希望通过以下的比较,借鉴欧盟的经验,完善我国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
我国的市场操纵认定标准
通常,《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被视为我国对市场操纵的定义。该条前三款列举了三种市场操纵的方式:“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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