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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公有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住房的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商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房管辖区内所有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 第三条 我矿房产管理科负责本矿所有民用住宅、门面及非工业场所建筑的管理,包括住房、门面、场所的分配、出租、出售、建设和维修。 第四条 严禁转租公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来人员居住或作他用。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管理要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华锡集团的有关政策、法律、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住房公积金、房价、产权、租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政策问题》、《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河池地区房改政策衔接问题的若干规定》、《南丹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三)华锡集团(原大厂矿务局)从1991年以来房改后房产管理的有关文件。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公有住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凡住我矿房管辖区的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迁离大厂时,必须在调离前一个星期内到铜坑矿房产科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同时交纳退房押金:楼房2000元、平房1000元、单身房500元。并于调动后一个月内退房,由房产科查验室内设施完好无损及交纳水电费、缴交房门钥匙后方可退还押金。逾期不退房的,除押金不退外,并按有关规定强行收回房屋。 第八条 车河、拉么的住宅楼,原则上只安排本矿常驻当地工作的职工临时居住,职工调出本矿或退休,必须到矿房产科办理退房手续,由房产科另行安排其住房;不按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矿在车河、拉么的住宅楼,原则上只租不售,已经出售的,若职工离开当地,必须把住房退还本矿。 第九条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非本公司职工)随子女居住,其子女调离山上单位时,要随子女搬迁,并退出住房,否则按10元/月.M2收取租金。 第十条 原为集团公司职工,一经除名,就不再符合居住公有住房的条件,必须在三个月内搬出。若有特殊情况,经我矿房产科同意的,可继续居住,其房租按职工房租标准的3倍收取。 第十一条 职工的其他亲戚(非本公司职工)不能购买或租用山上公有住房。 第十二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信守“十不准”。即:不准欠租、不准转租、不准转让转借、不准强占、不准无故闲置、不准私自拆改、不准私自改变用途、不准挪用周转房、不准违章建筑、不准私自买卖公有住房。 承租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产科有权收回房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1500元。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出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凡以住房破损为由,拒交房租费及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含住户的亲戚朋友看管的);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擅自扩建、改建和装修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产权单位权益的; (十)不顾房产科部门人员劝阻,擅自强占房屋的。 第十三条 职工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不得多处占有住房,多占的住房必须退出。若不退出,则按超标面积25元/㎡收租。 第十四条 个别员工借口住房拥挤,多占住房,从中变相公有住房,一经发现和查实,房管部门有权收回该住房,并对出租双方人严肃处理和罚款。如属强占居住行为,房产科配合监察科、保卫科勒令其退出,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不退出,将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退出。 第十五条 夫妻离异后,非本公司职工一方在一个月内要退出公有住房。若有特殊情况需暂时居住的,经房产科同意后,按职工房租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若为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则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已故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没有工作,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享受职工待遇居住现住住房,或买或租,由其家庭商定,并到房产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租 赁 第十七条 凡租用公有住房的职工应按时按规定按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标部分加倍收租,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交或拖欠房租费,拖欠租金者,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八条 未经房产科分配而强占公有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并处以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不退出则其所强占住房面积全部按超标计租,每平方米按15元/月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居住标准面积内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正式职工租金标准。被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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