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相关问题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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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相关问题概述.doc

【浮动抵押协议】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 “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9/11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该判例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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