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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标准..ppt
有机产品标准 ——GB/T 19630 主要内容 生产 加工 标识与销售 管理体系 第一部分 生产 4.通则 4.1 生产单元范围 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 4.2 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 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3.1 不应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4 辐照 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5 投入品 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4.5.2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行评估。 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A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 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 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5.6 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残留。 5 植物生产 5.1 转换期 5.1.1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5.1.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 5.1.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5.1.5 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5.2 平行生产 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 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 b)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5.3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5.4 缓冲带 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 5.5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5.1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 5.5.2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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