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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意旨狀-理律文教基金會.PDF
2012
被告方
台北大學
刑事辯護意旨狀
案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399號
股別:○股
被 告 李大任 男 52歲(民國46年12月1日生)
住臺北市士林區致善路二段221號1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號
被 告 潘逸璇 女 33歲(民國65年1月12日生)
住臺北市內湖區提頂大道460號1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J228765432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律師
為被告李大任、潘逸璇所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謹依法提出綜合辯護意旨狀事:
一、本案事實1
(一)李大任之事實部分
李大任為晉才集團的創辦人,該集團主要由「晉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才創
投)、「晉利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利創投公司)、「晉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晉才科技公司)、「晉雄房地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雄房產投資公司)所
組成,均由李大任擔任董事長。李大任分別持有晉才創投 50%股份、晉利創投公司 60%股份、
晉才科技公司 30%股份、晉雄房產投資公司 40%股份,四家公司其餘股份均係由非李大任親屬
之人持有。四家公司並未交叉持股,皆非公開發行公司。
好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電公司」)為從事手機電池製造之股票上市公司。晉才
集團於好電公司上市後,即陸續購入好電公司股票建立持股 ,李大任並於民國(下同)95 年 6 月
30 日以晉才創投法人股東代表之身分擔任好電公司董事。
因手機銷售前景看好,晉才集團四家公司董事會授權李大任指示晉才集團投資長(晉才創
投總經理)溫瑞帆,於好電公司股價合宜時,隨時為晉才集團四家公司購入好電公司之股份以
增加持股,且在每日五千萬元(四家公司合計)之授權範圍內,無須事先簽報晉才集團或四家
公司董事長與董事會核可。
智慧型行動電話製造商美商德克行動通訊公司(下稱德克公司)為確保握有穩定且品質可
靠之行動電話電池供貨來源,於 97 年 3 月 31 日,由德克公司執行長透過John Lin 表示,欲以
85 元作為合併價格。證人秦子其當日邀集全體董監事商議該合併價格,眾人均表同意,李大任
立即將結果通知 John Lin ,並於同日通知溫瑞帆即日起停止買進好電公司。同年4 月 1 日工商
時報及經濟日報均以顯著篇幅報導稱:美國德克公司併購好電公司已趨成熟。
好電公司及德克公司於 97 年 5 月 15 日分別召開董事會,通過本件合併案,簽署合併契約。
兩家公司並於翌日共同舉行合併記者會,好電公司宣佈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與德克公司進行合
併,以德克公司為存續公司,好電公司則於合併後下市且消滅。98 年 12 月 1 日檢察官卻以觸
犯內線交易罪嫌為由對李大任提起公訴。
1 本案關係圖如附件1所示。
(二)潘逸璇之事實部分
潘逸璇係好電公司董事長秦子其妹妹,秦子婷之同事,其於 97 年 4 月 1 日聽聞證人秦子
婷轉述好電公司即將有重大營運轉變,但未提及併購相關內容,同日於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均
以顯著篇幅報導德克公司與好電公司之併購消息,並稱據業界人士表示,德克公司併購好電公
司價格,將比現行公開市場價格高出甚多。該消息當日於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顯著報導後,潘
逸璇便於同年 4 月 10 日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後,自同年4 月 14 日至5 月 16 日間,以辦理房屋
抵押貸款取得之 5 千萬元資金投入購買好電公司股票,並於同年 5 月 19 日至5 月 30 日出售。
98 年 12 月 1 日檢察官竟以觸犯內線交易罪嫌為由對潘逸璇提起公訴。
二、證券交易法於被告行為後經修正,茲比較新舊法規定後,應適用裁判時法
(一)99 年 6 月 2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涉及法律變更,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與本案相關者如下:(一)將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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