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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 2012年4月17 日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朱理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发展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进展 一、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发展 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结案情况 案件趋势与特点分析  从原告类型上看:法律从业人士作为原告起诉的试探 性案件、追求轰动效应的案件减少,受垄断行为侵害 的经营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的情况增多  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 传统领域的垄断行为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行 为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 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 信息网络等领域  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 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仍居多。涉及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 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 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 原告的胜诉率依然较低 案件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由北京、上海、重庆 三个直辖市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 南、辽宁等省和地区 社会公众对待反垄断法的心态变化 观望和试探 认可和利用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进展 起草工作2009年启动,历时近三年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4月25 日) 共收到社会各界提交的意见和建议252条,涉及 征求意见稿的全部条款 美国政府、美国律师协会、中国美国商会、中国 欧盟商会、中国日本商会等提交了意见  2012年1月28 日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要求修改 后再行公布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纠纷类型  侵权之诉: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  非侵权之诉: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 垄断法而发生争议  原告资格  侵权之诉:直接购买人与间接购买人 为什么赋予间接购买人原告资格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并没有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限制 间接受害人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往往是垄断行 为的终极受害者,他们更易于发现和揭露垄断行为 赋予间接受害人以原告资格也为越来越来的国家所 采纳 受理与管辖 受理 直接诉讼 后继诉讼 管辖 地域管辖:根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确定 管辖法院:集中管辖 移送管辖: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定性标准 当事人在反诉或者抗辩中提出反垄断问题的处 理 证明责任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基础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对被控垄断行为的存在及其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的效果、原告所受损失、被控垄断行 为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被告应当对不构成垄断行为的各种抗辩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垄断协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规定的特点 区分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列举特定类型的垄断协议与兜底规定相结合 合理分析规则适用于所有垄断协议 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区别对待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区别对待不同具体类型的垄断协议 原则上应该由原告证明被诉垄断协议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的效果 对于特定类型的横向协议,原告仅需证明被告实 施了特定垄断行为即可,由被告就其协议不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art.13 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 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 对于其他类型的横向协议,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 定,似应理解适用一般规则 纵向协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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