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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业务.ppt

9.货物运价细目 该栏目主要有货物件数、毛重、重量单位、运价等级、计费重量、运费总计、货物品名和数量。 10.托运人保证栏 此栏内系印就好的内容,托运人在此保证本运单内提供的货物资料准确无误,危险品货物已经按照国际航协有关要求正确填报和妥善包装。该栏需经托运人签字。 11.承运人签字栏 承运人需将出单日期、出单地点填写在此栏内, 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三、航空货物运单的背面条款 航空货物运单的背面印制了航空货物运输条款,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体现。主要内容: 1.关于承运人的界定 一般的航空货物运单中都将签发该运单的人、参与该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以及为履行该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其他人视为承运人,并享受《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责任限制。为了避免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承担额外责任,该条款同时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代表均可享受《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 2.关于法律适用 1999年前,航空货运单规定,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华沙公约》规定为准,同时也受有关的国内法、政府规定、命令、要求的制约。随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生效,修改为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为准。 3.关于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每千克250金法郎,相当于17SDR,或相当于20美元为限,如托运人声明了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则以声明价值为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时,应以该件货物重量计算赔偿。 4.关于承运人改变运输线路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为完成本契约的运输单独作出合理安排,例如改变运输路线、更换承运人或飞机,但必须照顾托运人的利益。 5.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6.关于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义务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因此,除非运单规定费用由收货人支付,否则托运人必须付清运单费用的,或政府规定的一切费用,但未付清费用不影响货方的索赔权利。 7.关于承运人的通知和交货义务 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收货人,即运单载明的被通知人。如在抵达目的地前,托运人改变收货人,则按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 8.关于收货人的货损通知义务 当发生货物损坏时,收货人有义务作出书面通知,并应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否则,视为索赔人放弃索赔权利。 9.关于诉讼时效 一般地,对承运人的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诉讼权利。 10.关于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遵守一切有关法律,包括始发、到达、经停或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妥善包装、交付货物和必要随附文件。因托运人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一、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条约 1 .1999 年前的《华沙体制》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7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等 统称为“华沙法律体系” 2. 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于99年5月10日至28日在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大会,通过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用以替代“华沙法律体系”的各份文件。 该公约经3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于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1月18日,共有71个国家和欧盟签署了公约,61个国家和欧盟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公约。 2005年6月1日,中国向国际民航组织交存批准书,同年7月31日起对中国生效。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内容 1.宗旨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有序发展,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 2.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的确定标准为: ①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②虽然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的经停点。 (2)航空货运单 ①.航空货运单的性质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没有这项运单、运单不合格或丢失,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 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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