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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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ppt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 581年—960年 第一节 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开皇律》 《大业律》 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隋文帝画像 《开皇律》 隋在政治上是北周的继承者,而法律继承的是北齐。《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 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12篇,总共500条。 《开皇律》特色 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确立新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相当宽简。 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大业律》 大业三年(607)隋炀帝颁布《大业律》,篇目改为18篇: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 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立法和实践脱节。宽大的法律往往只是政治措施,立法者本身并不重视。 实际信奉的是重法酷刑的威吓原则。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执法要求审慎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是政治的根本与主导,“刑罚”为政治的派生与辅助。 “德”指统治者宽仁、自我约束。 “礼”指对百姓施行教化。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简”:法律应简单而宽大,便于掌握。 “划一”:法律内部统一。 “稳定”:不可朝令夕改 唐太宗与魏征 执法要求审慎 要有确切证据 慎重司法程序 第三节 唐代的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式 律 《永徽律》及其《律疏》。后者是对于《永徽律》的立法解释,具有和律条相等的效力。后世合称《唐律疏议》。 结构: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2条。 《唐律疏议》完整保留至今。 《唐律疏议·名例》 “盗诈取人财物首露”条首句的律文及律疏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者同。 《疏》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财物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匹,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匹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赃。甲既经乙自首,因乃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之罪。 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特点: (1)“一准乎礼”。 (2)刑罚宽简。 (3)立法技术高超。 影响: (1)影响以后各代法典。 (2)影响当时东亚诸国的法典。 令 唐《杂律》特设“违令罪”,规定违反令的规定的,可以处笞五十的刑罚。 开元七年令总共有27篇,30卷,1546条。见教材155页令的篇目,说明具有政府组织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质。 唐《衣服令》中的一条 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之形。左右御史台流内九品以上服之。 格 “格”的性质是单行法规。 来源于皇帝因事、因人发布的制敕,所以也往往称之为“敕格”。但是一般意义上的制敕只具有针对特定对象、并在特定时间内的效力;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编为“格”,才具有普遍的、永久性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之为“永格”。这种“永格”的效力高于一般的律令。 格的分类 “留司格”:朝廷事务,行政法性质。 “散颁格”:发往各地官府,内容庞杂,不少具有单行刑事法规性质。 唐中期后“格后敕”直接具有永久和普遍的效力。 《神龙散颁格·刑部格》 中的一条 教材155页 “一、私铸钱人,勘当得实,先决杖一百;头首处尽,家资没官;从者配流。不得官当、荫赎,有官者仍除名。勾合头首及居停主人虽不自铸,亦处尽,家资亦没官。若家人共犯罪,其家长资财并没。家长不知,坐其所由者一房资财。其铸钱处邻保处徒一年,里正、坊正各决杖一百。” 式 式是政府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的程式。式具有相当的强制力,违反者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构成唐《杂律》中的“别式罪”,可处笞四十。 敦煌出土 唐开元《水部式》条文 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磑,其水以下即弃用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磑斗门下着锁封印,仍去却磑石,先尽百姓溉灌。若天雨水足,不须浇田,任听动用。其傍渠疑有偷水之磑,亦准此断塞。 其他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编成的典章汇编。并不具有立法的性质。 “刑律统类”是唐末出现的刑事法律汇编形式。 第四节 唐代的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婚姻制度 家庭制度 继承制度 社会等级——贵族与功臣 贵族:皇族与功臣。9等爵位。降等继承制。 士族门阀:继续把持政治权力,一直占据60%以上的官职。但唐朝的新门阀逐渐替代旧门阀,士族门阀子弟可直接获得任官资格。 官僚阶层:官职任命权完全由中央掌握。 社会等级——平民阶层 士:读书人,可通过科举制度向上层流动。 农:平民主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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