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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信任结构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萧伯符 易江波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信任结构的总体特征是“儒法并存,以儒为主”。其中儒家信任结构重亲疏之别,以 互惠原则为基础;法家信任结构重公私之分,以赏罚机制为基础。中国传统信任结构既与传统法制互动,也对 现代法治有深刻影响。 关键词 信任结构传统法文化 法治 “信”在中国传统社会已备受珍视。现代部门法研究领域,含“信”的术语常受关注,如诚信原则、公 信原则、信赖利益、信用权、信托制等。近几十年来“信任”问题渐成国际学术的热点,在社会学、经济学、 伦理学界尤甚。“信任”的定义,并无通说,这与人心的复杂性有关。一般认为,信任是一种相信而敢于 托付的内心态度,又可分为基于计算的信任、基于了解的信任、基于认同的信任之类。“信任恰如润滑 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①“系统既需要信任,也需要不信任,但同时它 还需要一种机制防止不信任占据上风,防止它在互动中愈演愈烈,成为系统的破坏力量。”②这些论断 表明,信任与社会秩序有密切的关系。“有不同的‘信任结构’,就是说这种信任和那种信任是以何种不 同的方式构成的,换句话说,就是因何而信任?”③信任结构主要涉及对谁信任、因何信任,自群体生活 里纷繁的信任现象中提炼而成。本文试图从法律史的角度,概括和描述中国传统信任结构的基本面貌, 探悉其对中国法治的若干影响。 先秦法文化为中国法律传统几乎所有的重要思想、原则、制度提供了渊源或雏形。在先秦诸子中, 道家的优长,是批判现实或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墨家喜好身体力行,其尚同思想与兵家的信赏必罚一道 被法家所吸收;而就其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而言,实以儒、法为主。这与中国法律传统的“阳儒阴法”、 “外儒内法”格局一致。揭示中国法文化内传统信任结构的特征,不能脱离儒、法思想。“信,悫也,不疑 也,不差爽也。”④“信”涵盖了诚信、信任、信实义项。汉字的字源与语义特征,揭示出诚信、信任、信实 义项之间的关联性,即有着共同的深层内核。由此,儒法两家在对谁信任、因何信任方面的态度或者说 对信任结构的主张,可经由儒法信观念的梳理而彰显。下文以对传统法文化之观念与制度层面的考察 为基础,逐步探明中国传统信任结构“儒法并存,以儒为主”的总体特征。 一、由儒家信观念考察儒家信任结构 关于“信”的起源,阎步克先生认为,“直到战国时,‘信’多见于《中山王壶》。……《尚书》反映两周的 篇章中,‘信’字数出,多为一般动词,很少含有德行意味。”⑤“信”的“诚信”义项、德行意义较为晚出,且 [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8页。 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04~105页。 郑也夫:《“中国的信任危机”》,载《信任的危机——中国当代社会热点问题十三讲》,团结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51页。 张玉书:《新修康熙字典》。 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成因》,载《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第4页。 34 万方数据 中国传统信任结构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J以“允”、“孚”等字来表示;而“信”字的使用取其“不疑”、“不差爽”即“信任”、“信实”的义项,这是《尚书》、 《周易》、《诗经》的共同点,如“允恭克让,光被四表”①;“中孚:豚鱼,吉”②;“信誓旦旦”③等。这些集体作 品,蕴藏着社会各阶层的“信”的集体意识。《易》的成书,一般认为在周初,或许能够推断,信义的完备与 成熟,不会早于周初,而信的“信任”义项的形成,早于“诚信”,故更为基础,“诚信”与“信实”的功能,则是 有助于信任的达成与巩固。 对德行意义的信在修、齐、治、平诸方面重要性的鼓吹,是孔、孟、苟一脉相承的事业。“出言不以礼, 弗之信也”④,“信以守礼。”⑤儒家信观念的特征,是在礼的框架内言信。儒家之信,是伦理之信、德行之 信。 表现之一,是对说真话、践诺持附条件的态度。以“言必信,行必果”为儒家美德,实为误解。“言必 信,行必果,径径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⑥在孔子眼中,言必信,行必果是见识浅陋的小人行径, 但仍可算是士的第二等行状。“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Z)孟子认为,信须以义为导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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