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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流失与重拾——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考量.pdf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6期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流失与重拾*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考量 楼伯坤 满 涛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 民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及其大小,其在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权威、实 现司法公正、发挥司法功能、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 国司法公信力严重流失,究 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地位不独立、公众尚法理念不强、司法官素质 良莠不齐等 。立足于当前 国家治理现代化 的现实要求 ,应积极探寻以完善司法体制为核心的体系化改革措施,以期重拾我国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6—0090—06 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 目标是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活动承担着 定纷止争的职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试金石与检测器 。我国正处在转型发展 的关键时期 ,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尚未充分发挥 自身的价值与功能,司法活动水平在 国 家整体治理架构中有待提升 ,由此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不信任 。认真梳理和探究当前影响我 国 司法公信力的深层问题 ,对于重拾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治理水平与实现 国家治理现代化大有裨益 。 一 、 理论界定: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与价值证成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我国学界对 “司法”一词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 。广义司法指国 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 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EI~(P2)。中义司法指国家 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主体 只有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 院~23(P306~307)。狭义的司法本质上指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进行 的居中裁判 ,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都有拘束力E3](P8)。从我国 《宪法》的有关规定角度看,笔者在司 法的界定上取 中义说,认为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活动 。 公信力源于拉丁语(Credere),指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 于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4](P25]。在司法的视域下,公信力的特殊性表现在享有司法公共权力的司法机 关在所有司法活动中取得民众的极大信任,同时在这种权力行使过程中民众对于权力的来源、过程和结 收稿 日期 :2O14一O6—29 作者简介:楼伯坤(1963一),男,浙江萧山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杭州 310018;满涛 (1990~),男, 湖南慈利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杭州 310018 *本文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 “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 问题研究”、司法部 国家法治与法学 理论研究课题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 问题研究—— 以典型刑事判决的改判为切点”(批准号 13SFB5004)和 中国法 学会部级课题 “司法公正程序保障的制度设计”(批准号 CLS(2013)D1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9O 果抱有极大的心理认同。简言之 ,司法公信力是指一般 民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及其大小。 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 目标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具备特定的要素。第一 ,主体适格 。司法公权 力的行使必须 由适格的主体进行 ,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指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的行使 国家司法权力的 单位和个人 。在我 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其他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第二 ,活动合法。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第三,程序法定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 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 ,更要遵循程序优先原则 ,所有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法的 规定进行 。第 四,裁判正义。司法活动是一种运用逻辑推理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分析后 , 再将规范套用在事实上的理性活动,这要求所有的司法机关在做出司法裁决前,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条 文的内在精神和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树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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