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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网络性企业专利标准化的困境和出路初探
蔡亮珍 刘洁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9号 100029
自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
根据作者实际工作经验,不同行业专利标准化的处境不同,网络性行业的专利标准化相对容易,行业内不同组织贡献专利进入标准的积极性较高,利益较易协调;非网络性行业的专利标准化相对困难,行业内不同组织贡献专利进入标准的积极性不高,利益较难协调。这里所指的非网络性行业,是指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类产品)的消费不紧密依赖于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的有形和/或无形相关产品的行业,该行业内产品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形成密不可分的网络系统即可被用户使用,如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装备制造等行业,与具有紧密网络性的互联网、云计算等行业相对应。
以下对我国目前非网络性行业内企业专利标准化的困境,给予分析,并进行出路探讨,希望有利于我国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
专利是一种私权,标准化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均衡私权,形成公权、并实施公权的一种活动,其形成而实施的成果——标准,代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公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的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专利应包括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第二条规定:“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害。从而,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应受到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到任何侵害时,同样依法律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4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从以上国际和国家层面的公约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为其拥有者的私权,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上都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具体到企业来讲,专利权是同机器、厂房、金融资产一样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权,任何他人实施其专利,都应支付专利使用费。
而标准化是通过一定的活动产生标准,使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秩序和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关于“标准化“,国际上目前普遍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1991年联合发布的ISO/IEC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6版)的规定,即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定义5。因此,标准代表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秩序和问题的一种权利,是一种公权。
二 非网络性企业专利标准化的困境
非网络性企业专利私权和标准公权的矛盾更加突出
从上述专利、标准化和标准的定义可以看出,专利标准化是将专利私权纳入标准公权的一种活动,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专利拥有者,使其将专利私权纳入标准公权约束的问题。
目前,我国和大部分标准化组织对于标准中的专利,一般都采用RAND原则RF原则
RAND原则Reasonable and Non Discriminatory,也称RAND许可即允许成员保持其专利权,但要求其承诺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许可希望获得该技术的成员或非成员使用其专利技术该原则目前在标准化组织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国际标准化机构,如ISO、IEC、ITU、地区和国家的标准化机构如欧盟的标准化机构(CEN)、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以及民间标准化组织如美国民间的电子电器工程师学会(IEEE)等普遍采取了标准化中专利保护的RAND原则。?
RF原则oyalty Free,也称RF许可
对于网络性企业,如电信领域内企业而言,这些领域产品而专利云集GSM网络建设中为加快网络的建设,无论生产商还是运营商都没有对专利提出很强的保护要求。对于生产商来说,重要的是扩大自己产品的生产规模,以便满足网络对设备的需求;同样,对于运营商而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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