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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比较¨
董娟·陈士俊·
摘要: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带动其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通过
考察创新型国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与立法策略,分析各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
与立法策略构建的特点,审视科技政策、科技法律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与创新型国家建设
的关系。
关键词: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法律
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比较
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中小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尤其
是创新型国家(世界上有些国家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
益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
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中小企业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一起,形成
大中小结构合理的柔性经济体制,大大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起到了特
殊作用,这些皆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制定一系列鼓励、保护和扶持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
1、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构建的法律基础及其比较
在过去的50年中,美国无疑是世界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领袖,是创新型国家的代表。小企业
(在美国只有大小企业之分,很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美国联邦政府2000年5月15.日最
新发布《小企业规模标准》确定了小企业划分标准)是美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有
活力和创新精神的一部分。在美国一方面公司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小企业越来越多。小企业之
所以能够生存并日益发展,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生
存条件,另一方面则要归功于政府的帮助和扶持。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一起
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小企业服务体系,为小企业的创办、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1953年的
《小企业法》,设立了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的联邦政府小企业局,该机构属联邦政府独立机
构,在立法、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小企业进行管理与提供服务。使命是向
小企业提供援助与咨询,保护小企业利益,维护自由竞争的企业生态。职能是为小企业创造商
业机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及向特殊的小企业提供帮助。工作重点是采取多种手段向小企
业提供服务并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及需求,及时向总统和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美国政府各职
能部门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中也各自发挥作用,如国会中参众议院的小企业委员会,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提供法律依据;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为服务活动营造环境;各行政部
门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具体支持与辅导。在美国政府设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大多是联邦财政预
算支持的,而行业协会大多是某个行业的企业按照各自需要自下而上自发组织起来的,这类组
织在创新服务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民间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机构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它
“基金项el: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7
GIQ4D143)的子课题。创新型国家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制度成
功启示”的论文成果.
+董娟(1964一),女,天津市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主要从事科技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陈士俊(1946一)’男,河北省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们以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为宗旨。1
日本是创新型国家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早在1948年根据中
小企业厅设置法》设置了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指导中小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采取直接支持的方式,日本
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组织体系是以科学技术厅和通商产业省为主体,由官方、地方公共团体和民
间科技服务组织组成的。在政府层面,1980年颁布《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成立了中小企业
事业团,为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及其产品出口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根据《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成立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它是日本科技信息的中枢机构,
具有促进研究交流活动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承担为大学、国立公立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中介
机构承担委托开发和技术斡旋等职能,它们体现政府意志,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有到民间从事
科技服务的组织层次中,才出现有官方的、半官方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这些机构在承担
政府指定的服务时,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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