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综述.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_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综述.doc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综述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指导教师 目 录 非法证据及其外延---------------------------------1 非法证据排除的国际准则与规定---------------------2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的现状和不足-------------3 司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步调不一致----------4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适于非法证据的外延过狭----4 对秘密侦查行为及其取得非法证据的证据法律资格做规定--------------------------------------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构想-----------------5 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言词证据排除规则------6 确立非法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7 建立秘密侦查监听的排除制度------------------8 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的取舍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联系,并且深受犯罪状况和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际上对非法证据的取舍隐含着颇为复杂的底蕴。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体现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尽管难免造成案件客观真实的失落,但却为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以及进而尽可能地接近达到既实现程序公正合法又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的理想的诉讼状态提供了保障。为此本文从非法证据考辩入手,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状况作概括分析,并为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些构想。 关键词:非法 证据 排除 论文正文 非法证据的取舍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有着密切联系,并且深受犯罪状况和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际上对非法证据的取舍隐含着颇为复杂的底蕴。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体现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尽管难免造成案件客观真实的失落,但却为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以及进而尽可能地接近达到既实现程序公正合法又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的理想的诉讼状态提供了保障。为此本文从非法证据考辩入手,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状况作概括分析,并为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些构想。 一、非法证据及其外延 非法证据,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以违法方法取得的刑事证据。 界定非法证据的外延,应把握几个标准:一是广狭义划分标准;二是收集过程标准;三是证据内容与来源标准。首先,非法证据的外延应作广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外延应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中以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可采性或者可采性受质疑的证据范畴。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刑事非法证据,即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或律师及其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非法证据,或者是执法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其次,非法证据的外延应注意收集证据过程的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与表现方式的不合法问题。再次,非法证据的外延不能忽视证据内容与来源不合法的标准。作为证据尽管程序合法,主体资格合法,但内容不合法,来源不合法,亦应属非法证据的范畴。从刑事诉讼的主体结构看,不仅司法官员为采证的主体,而律师、辩护人也是法律规定的采证主体之一。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此罪彼罪的证据,也正是辩方所收集和提供的。法官居中裁判的依据除了控方的有罪证据外,还必须考察辩方的无罪、罪轻或此罪彼罪的证据。而抗辩式庭审的质证所赖于形成的对抗关系亦离不开控辩双方的采证。基于此,辩方往往因为追求减轻刑罚承担的后果而非法制作和收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情况并非是不存在的,虽然辩方的行为并不代表国家,亦无国家强制力的后盾,但属诉讼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其违法采集的证据在控方无法辩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或者国家权益构成的威胁是巨大的,不能因为其所处的诉讼地位偏弱,而认为其对公民权益威胁不大,甚至否认其为非法证据,对其违法所获证据只能比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认为,寻求证据合法性的意义在于:实现实体公正、有效追诉犯罪,与个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而任何诉讼主体所采集的非法证据,构成对这两者任何一方伤害,都应为非法证据,应加以排除,可见,那些主张对一方主体证据违法性的偏废,都是不妥的。我们不能把非法证据采集主体的外延仅仅局限于司法人员一方,而应向所有诉讼参与人延伸。基于此,我认为刑事非法证据的定义是:任何违反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成的,严重影响程序正当与审判公正的证据都应为非法证据。 基于这一内涵,非法证据的外延从宏观上把握下面五个方面:(1

文档评论(0)

qsp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