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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几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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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几个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
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刑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在此,笔者
结合具体的办案实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与诸位同仁商榷。
一、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 从以下几点把握:
(一)、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
度。这是认定交通 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
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如〈案例1 〉:个体司机
吴某驾驶出租轿车超速行驶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昏迷在地,吴某以为王某已经
死亡,便驾车逃逸。后经医学鉴定,王某只受了轻微伤。本案中吴某虽然肇事后逃跑,但不宜认定
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
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
例2 〉: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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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
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
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
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
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也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
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
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
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3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
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
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
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 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
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四)、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这是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所作的必要的限定,在以往的 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以此为标准来
认定逃逸。然而有的学者指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
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通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同
样恶劣,也应当受到法律严惩。《解释》第3 条便采纳了这种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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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笔者认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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