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三轮土地利用规划.ppt
三轮土地利用规划 ——主要政策性文件 第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 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背景 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 内容 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认识。 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 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 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 中发〔199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背景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主要内容 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重要文件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三轮规划—相关部门 2000年国务院批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05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6年发布《国办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20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三轮规划—前期工作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第三轮规划—编制类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国土资发[2005]277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守则》(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委员会,200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第三轮规划---评审类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国土资发[2006]5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1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9]第43号)。 *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