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5版课件(苏宗祥)配套课件(2003格式)国际结算(第二章).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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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第一节票据概述 • 第二节汇票 • 第三节本票 • 第四节支票 • 第五节票据的功能 • 第六节远期票据融资业务 • 第七节我国汇票、本票及法规简介 第一节 票据概述 • 一、票据的定义 •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 四、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的定义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 证据。 •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 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 通转让。 •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 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二)交付转让 (三)流通转让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 过户转让(Assignment )或通知转让必须: •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 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 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 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 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 • 交付转让(Transfer )可以: •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 人。 •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 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 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接下页 •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 )、仓单(Warehouse Receipt )、栈单(Dock Warrants )、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 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 )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 )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三)流通转让 •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可以是: •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 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 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 接下页 •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 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 )、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英美法系: 1.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 共计97条。 2.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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