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9743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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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㈠消费税的性质 一般而言,消费税是对消费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品税 实践中的消费税主要是消费品税,即对货物与劳务的消费征的税 .即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类税。 (二)类型 (三)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应税消费品一般仅限于国家限制消费、节约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的商品。体现“寓禁于征”的税收政策。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实行一次征税。为节约征税成本,便于税源控制,各国在生产环节,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 3、税率设计灵活、多样,具有差别。(定律、定额、复合税率)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㈠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㈡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㈢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税只是对部分货物(共14种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征收。这些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仍然要缴增值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②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注意问题: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反映了征收的具体范围。注意税目适用范围的解释。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4个。具体指: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鞭炮和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二、税率 由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所决定,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有定额、定率、定额与定率相结合三种形式。 黄酒、啤酒、成品油(含汽油、柴油等)采用定额税率; 卷烟(甲、乙类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方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其他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价值构成、相关税种的税率水平和运用消费税矫正外部成本、缩小收入差距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需要分别确定的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以国务院539号令调整,2009年1月1日执行)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自1995年6月1日起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财税字〔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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