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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相持一小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监督员对此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
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7月6日经合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
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结案
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
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 886箱X 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为20773元整。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经3名卫生医师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干,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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