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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 130期
N0.5 2007 JournalofJin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Sum No.130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曾东红,吴 凯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摘 要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
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 《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
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 《海商法》中重点设置船舶强制责任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规定,补
充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可以依赖的基本法律框架,进而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 目前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诸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借鉴国外主流经验。
[关键词] 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法修订;海商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07)05—0072—06
近年来 ,我国保赔保险发展迅猛 ,涉及纠 是否设置、如何合理设置保赔保险第三人请求
纷渐多,第三人请求权方面的制度缺陷凸现。 权等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保赔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其特殊性
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保险人 的保赔协 一 、 主要存在问题分析
会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非政府组织
的互助性、非盈利性及 自治性,二是该类保险中 目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会员船舶运
的部分重要险种已经或者正在纳入有关国际条 营面临的至少23类责任风险或者费用损失②,
约规制的强制性保险范围而颇为复杂。第三人 其中,除了对旅客人身伤亡责任和船舶营运污
请求权问题在责任保险中较为普遍,但保赔保 染责任风险所承保的险种属于相关国际公约④
险与普通类型的责任保险比较 ,其第三人请求 规制的强制性保险之外,其余绝大部分属于非
权在权利设置、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又有特殊性。 强制性保险。但在非强制性保赔保险方面,国
研究我国保赔保险中存在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内相关实体法包括 《保险法》和 《海商法》均没
问题 ,不仅可从一个侧面深入探讨我国保险法 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
制乃至整个民事法中的第三人请求权制度的内 设置。在强制性保赔保险方面,我国于1999年
涵,而且可为拟修订的 《保险法》和 《海商法》中 加入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收稿 日期] 2007—04—10
[作者简介] 曾东红(1962一),男,广东梅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法、涉外经济法研究。
吴 凯(1978一),男,安徽桐城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截至2006保险年度续保工作结束,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承保船舶总吨位已超过 1400万总吨。中船保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船东责任
保险的承保人,也是发展中国家唯一的国际性船东相互保险组织。可参见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规模突破 1400
万总吨》,http:∥ww .cpiweb.org/newsindex.j印。
② 可参见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http:∥WWW.cplweb.org/baoxiantiaokuan/insuranceindex.jsp。
③典型的如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
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及(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等。这些公约均规定了受损害保险第三人可以直
接对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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